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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違約,繼續履行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雙方違約,繼續履行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一、雙方違約,繼續履行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1、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2、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3、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4、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5、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6、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 ·北京二手房買賣過戶需要哪些資料? 在我國,尤其是北上廣等經濟發達地區,房價一直以來的居高不下,多數薪資階層存款不足以支付全部購房款,往往需要通過銀行貸款工資還款的方式來實現盡快買房,還有一些人選擇買入二手房,而二手房買賣也是需要一定的流程和手續的,那么北京二手房買賣過戶需要哪些資料?過戶流程是怎樣的?我們為您提供如下參考:一、二手房過戶要哪些資料1、市房地產證買賣登記申請表;2、市房地產買賣合同;3、房屋買賣征詢意見通知(房屋屬共同共有或出租或房改房的);4、房地產證(如兩人以上共有,提交共有證);5、測繪分戶圖(按申請戶數);6、買賣雙方身份證明;7、解困房買賣合同(屬解困房);8、地價評估答復書(未辦土地有償出讓手續的房地產)。出售或購房一方屬單位者,還須提供以下資料:1、營業執照復印件;2、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3、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證明;4、有關部門同意出售或購買的證明。二、二手房的過戶流程1、買賣雙方建立信息溝通渠道,買方了解房屋整體現狀及產權狀況 ·土地承包合同公證如何收費 土地承包合同公證如何收費對于公證費的支付,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另外,如果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可以依法要求公證機構按規定減免公證費。 《公證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一、證明法律行為 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轉讓、買賣及股權轉讓,按下列標準收取: 標的額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0.3%,按比例收費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二、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1、對 ·投保人沒經濟收入合同生效嗎? 投保人沒經濟收入合同生效嗎?一、投保人沒經濟收入合同生效嗎?買保險對收入沒有底線,但會根據你的收入來設定保費,年交保費不要超過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只要投保人簽署的保險合同具備成立條件就可以生效,這與投保人是否有收入沒有關系。二、有效的保險合同應具備哪些基本條件?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對保險人,應為合法成立的保險公司;對投保人,應為成年人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方為有效。2、投保人和保險人成立保險合同的意思應當自愿真實。無論是投保人還是保險人,任何一方采取了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或者一方重大誤解,或者合同內容顯失公平,都將影響該保險合同的效力,可能導致被撤銷或變更。3、保險合同的內容應當合法。不得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該保險合同將自始不產生法律效力。4、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 ·企業房產稅征收范圍與計稅依據是什么 一、企業房產稅收范圍房產稅的征收范圍稱房產稅“課稅范圍”,具體指開征房產稅的地區。《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二、企業房產計稅依據所謂計稅余值,是指依照稅法規定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的損耗價值以后的余額。其中:(1)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因此,凡按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中記載有房屋原價,應以房屋原價按規定減除一定比例后的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沒有記載房屋原價,按照上述原則,并參照同類房屋,確定房產原值,按規定計征房產稅。(2)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衛生、通風、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汽、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臺等。屬于房屋附屬設備的水管、下水道、暖 ·江蘇省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管理辦法 江蘇省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管理辦法江蘇省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進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企業信用管理機制,全面、客觀、公正、科學地反映企業信譽狀況和信用管理水平,促進企業依法生產經營,提高合同履約率,增強市場競爭能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江蘇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的企業法人、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事業法人和其他有關經濟組織適用本辦法。第三條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是指企業信用管理工作規范有序、市場交易行為誠實守信、經濟效益較好,并符合本辦法標準的企業。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具體承辦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的認定和管理工作,也可委托企業信用管理協會承擔認定與管理的相關工作。各級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業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相關政府機關推薦。第五條重合同守信用企業認定采取集中認定為主和個例即時認定相結合的方法,實行分級認定與逐級申報。省級認定工作兩年進行一次,市、縣(市)、區級每年進行一 ·企業房產稅計稅依據是什么? 在我國,住房問題一直是被普遍關注的民生問題,而與房屋相關的法律條例也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為了維護大多數民眾的合法權益,國家采取了部分舉措來控制房市行情,其中就包括征收房產稅。不僅僅局限于個人,企業也需要繳納房產稅,那么企業房產稅計稅依據是什么?我們為您提供如下參考:一、房產的計稅余值按稅法規定,對于企業自用房產,應以房產的計稅余值為計稅依據。所謂房產的計稅余值,是指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的自然損耗等因素后的余額。這里所說的房產原值,是指企業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在“固定資產”賬簿中記載的房屋的原價。凡是在企業“固定資產”賬簿中記載有房屋原價的,均以房屋原價扣除一定比例后作為房產的計稅余值。按照規定,企業對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產的原值。二、租金收入按照規定,對于企業出租的房產,應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房產租金收入是指企業出租房產所得到的報酬,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對于以勞務或其它形式作為報酬抵付房租收入的,應當根據當地同類房產的租金水平 ·不履行合同方式有哪些? 不履行合同方式有哪些?一、不履行合同方式:1、法律規定情況《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2、從違約情形看不履行合同方式的分類根據該條款,違約情形劃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不履行合同義務,第二類是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1)所謂不履行合同義務,又稱毀約行為,指債務人拒絕履行任何合同義務。(2)所謂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是指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其中,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屆滿后,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仍未履行合同債務。如果合同未對履行期限作出規定,那么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債務的,則構成了履行遲延。所謂履行合同義務有瑕疵,是指合同債務人所作履行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主要指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及其他違反合同附隨義務的行為。二、合同違約 ·房產稅如何繳納?房產稅繳納期限是什么? 房產稅如何繳納?房產稅繳納期限是什么?一、房產稅如何繳納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該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二、房產稅納稅期限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附:房產稅繳費途徑1、納稅人可以到住房所在區縣的房地產交易中心稅務窗口申報繳納個人住房房產稅。稅務機關將開設個人住房房產稅申報納稅綠色通道,專窗受理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 ·民事訴訟法的反訴什么時候提出 民事訴訟法的反訴什么時候提出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基于一些理由可以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法院提出反請求,這是我國民訴法賦予被告用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那么民事訴訟法的反訴什么時候提出?接下來,我們圍繞這一問題為您做詳細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一、反訴的概念反訴是指在第一審程序中,人民法院對案件裁判之前,被告為了抵消或部分抵消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一種獨立的反請求。《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在公開審理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合并審理。法律規定反訴制度,是對被告的一種特殊的保護,可以使被告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保護,促進本訴的審理,使本訴于反訴同時解決,簡化訴訟程序,提高人民法院辦案質量與效率,避免人民法院對兩個相關案件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更好地維護法律尊嚴、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反訴的條件1、反訴必須針對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2、只能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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