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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住房拆遷是指什么? 城市居民住房拆遷是指什么?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二十三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五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第二十六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第二十七條拆遷租賃房屋, ·上下班途中發生安全事故算工傷嗎? 上下班途中發生安全事故算工傷嗎?一、上下班途中發生安全事故算工傷嗎?上下班途中自己摔倒的不算工傷,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可以認定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二、勞動工傷賠償糾紛怎么收集證據?所謂舉證責任,是指在仲裁或者訴訟中應該由誰來承擔提出證據并用證據來證明事實的責任,否則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在解決爭議時實行“誰主張 ·如何處理房屋質量糾紛? 如何處理房屋質量糾紛?如何避免房屋質量糾紛發生?一、房屋質量糾紛怎么處理現在新房交房后,都有一段時間是給戶主們驗房,當我們遇到房屋質量問題和開發商產生糾紛的時候,一般有三種糾紛處理方法,分別是找開發商協商、向有關部門投訴、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關于糾紛處理方法介紹如下:1、找開發商協商如果發現質量問題,首先找開發商,因為購房者與開發商有著直接的合同關系。開發商作為商品房的生產商和銷售商,對商品房質量承擔最終責任。開發商與購房者的質量關系通過《商品房購銷合同》和《商品房住宅質量保證書》來約束,如果購房者因質量問題要求賠償損失,應由開發商向購房者賠償,開發商再根據質量原因依照合同約定追索責任單位賠償。2、向有關部門投訴因商品房質量保修責任發生糾紛的,如開發商不予解決、或對開發商的解決不滿意,當事人可以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對于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問題,住戶可以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結構安全鑒定資質的單位對房屋進行鑒定 ·車主非司機時何時不擔責 車主非司機時何時不擔責(一)首先要看車主是否和司機存在雇傭關系。如果不存在雇傭關系,則車主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雖然是雇傭關系,但司機不是在履行職務行為中發生交通事故,而是在辦理個人事務中發生的事故,車主也同樣不負責賠償。(二)其次要看車輛在流轉過程中,車主是否履行了相關義務。比如在車輛交付后、過戶前,車主是否盡了看管義務?是否屬于任由買家或個人開車的情況?如果屬于前者,則車主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三)車輛發生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及保險公司是否負賠償責任。盜搶車在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車主不負賠償責任。如果車輛在此期間發生事故,又在交強險期內,保險公司還是應當承擔賠償義務的。但如果是交強險保險期已過,車主因車輛被盜沒有續保,車主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某法院已有過判處車主賠償的判例,但對此判決結果,因為根據交強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 ·離婚時發生債務糾紛起訴的流程是什么? 離婚時發生債務糾紛起訴的流程是什么(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后,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 ·宅基地三權分置與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有何區別? 我國宅基地在歷史上一直承載著穩定社會、穩定農民的特殊功能,即使在今天,宅基地在廣大農村腹地仍然承載著民生保障功能,這也使得宅基地制度改革成為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最為復雜、最為敏感的領域。因此,必須樹立底線思維,搞好改革設計,審慎穩妥推進。宅基地“三權分置”與承包地“三權分置”相比,既有共同點,也有不同點。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的底線是保證農民不失地,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底線是保證農民不失所,改革主線都是正確處理農民和土地的關系。但與承包地相比,宅基地也有自身特點。比如,宅基地戶均規模較小,一般不足半畝,并受到嚴格控制,而承包地一般十多畝,在鼓勵規模化生產的情況下還呈增加趨勢。又如,宅基地對區位十分敏感,沿海與內地、城市近郊與農村腹地宅基地潛在價值和可流轉性相差很大,而承包地質量主要受肥力影響,各地差異相對較小。再如,宅基地流轉利用一般基礎投入較大、經營周期較長,相比之下,承包地流轉利用一般基礎投入要小、經營周期要短。因此,在“三權”內涵界定、權能賦予上既要充分 ·國有土地證、集體土地證有年限嗎? 國有土地證、集體土地證有年限嗎?一、國有土地證、集體土地證年限1、以出讓或轉讓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住房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50年,商業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40年。購房者要想知道自己房屋土地的使用年限,可以用終止日期扣除已使用的日期,所得日期就是購房者自己的使用年限。2、《房地產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證的年限長短會因土地滅失而終止。土地滅失是指因地震、火山爆發、洪水等不可抗力導致土地實際使用價值的消失,致使土地使用者無法按照合同約定或批準文件規定的用途利用土地,從而終止土地使用權。3、對于劃撥土地,國家可以另行劃撥一塊土地給原土地使用權人使用。對于出讓土地,土地使用權人可請求退還土地滅失部分剩余年限的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是無限期的。二、能過戶嗎?國有土地又分為劃撥和出讓性質。劃撥,是不能辦理過戶的,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之后,轉變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才可以辦理過戶。如果是國有出讓性質土地證,是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些?一、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些?(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二、離婚怎么處理對方突然出現的債務關于這種情況,對方當事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查核債務能否存在:(1)關于一方提出債務逐一核對,據實認定債務能否存在;(2)懇求主張債務的一方舉證,某項債務能否存在,不是單憑口說而是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這些證據包 ·平房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平房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平房買賣有哪些風險?一、平房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權利;平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出賣人與包銷人的權利義務確定;出賣人與包銷人訂立平房包銷合同,約定出賣人將其開發建設的房屋交由包銷人以出賣人的名義銷售的,包銷期滿未銷售的房屋,由包銷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出賣人自行銷售已經約定由包銷人包銷的房屋,包銷人如何行使權利?出賣人自行銷售已經約定由包銷人包銷的房屋,包銷人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平房買賣有哪些風險1、平房中有一類型的房產是屬于四合院。這種有違規私建部分的風險,不管是單間還是四合院,出售之前都要到當地房屋測繪部門進行測繪。測繪時,要與房產證后 ·(一)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權利人和義務人 (一)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權利人和義務人《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四款規定: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該條規定明確了交通事故中財產損失評估是當事人的權利,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只有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的義務。(二)評估的時限《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三款規定: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但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章第四節檢驗、鑒定中,對于財產損失評估的時限沒有明確要求。(三)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評估的發起人《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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