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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的限制有哪些,留置權可以如何行使 留置權的限制有哪些,留置權可以如何行使一、留置權的限制有什么1、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留置權人原則上并無使用留置物的權利,相反留置權人負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義務。除為保管上的必要而為使用外,留置權人未經債務人同意的,不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擔保。2、留置物的保管《擔保法》第86條規定:“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留置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權人對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為保管不善。因此,而至留置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留置權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間是否盡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當,對留置物的損失是否有過錯,應由留置權人負舉證責任。留置權人在保管留置物時需債務人予以協助的,其得請求債務人協助。如債務人應留置權人的請求卻不予以協助,則對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毀損、滅失,債務人不得向留置權人請求損害賠償。3、 ·土地出讓金返還方式有哪些? 土地出讓金返還方式有哪些?第一、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建設購買安置回遷房第二、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拆遷(代理拆遷、拆遷補償)目前招拍掛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讓,但現實工作中一些開發商先期介入拆遷,政府或生地招拍掛,由開發商代為拆遷。在開發商交納土地出讓金后,政府部門對開發商進行部分返還,用于拆遷或安置補償。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第三、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開發項目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目前招拍掛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讓,但現實工作中一些先期介入,或生地招拍掛,政府為減輕開發商的負擔,對開發商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部分進行返還。一般情況下,由于實施了土地的儲備制度,政府將生地轉化為熟地后再進行“招拍掛”,動拆遷問題已妥善得到解決,土地的開發工作也已經基本完成,周邊的市政建設將逐步完善,水、電、煤等市政都有計劃地分配到位。即在招標、拍 ·婚姻法規定分居時間是多久 我國《婚姻法》中對夫妻分居離婚的時間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只有在滿足了法定的分居離婚條件后,夫妻才能以分居離婚的方式來離婚。那么婚姻法規定分居時間是多久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婚姻法規定分居時間是多久夫妻要是以感情不和而分居已滿兩年活兩年以上的話,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請離婚。從可以證實已經分居的事件開始算起,到起訴時已滿2年,才可以構成法定判離的因素。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審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7條曾規定,夫妻分居滿三年人民法院才可以判離,現在《婚姻法》規定為2年,更體現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二、夫妻分居的證據有哪些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2、當地居委會的證明;3、所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4、知道了解分居事實的房東或鄰居親自作證或由其出具的證言;5、雙方的書信來往、錄音等證據,需要注意的是錄音談話要涉及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只要對方也承認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和其 ·簽訂出口貿易履行合同應該注意什么 簽訂出口貿易履行合同應該注意什么一、出口貿易履行合同注意1、備貨、報驗備貨工作是指賣方根據出口合同的規定,按質、按量地準備好應交的貨物,并做好申請報驗和領證工作。(一)備貨備貨是進出口企業根據合同或信用證規定,向有關企業或部門采購和準備貨物的過程。目前在我國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生產型企業;另一種是貿易型企業。生產型企業備貨是向生產加工或倉儲部門下達聯系單(在有些企業稱其為加工通知單或信用、證分析單等),要求該部門按聯系單的要求,對應交的貨物進行清點、加工整理、包裝、刷制運輸標志以及辦理申報檢驗和領證等項工作。聯系單是進出口企業內部各個部門進行備貨、出運、制單結匯的共同依據。對于貿易型企業,如果該企業沒有固定的生產加工部門,那么就要向國內有關生產企業聯系貨源,訂立國內采購合同。(二)報驗凡屬國家規定法檢的商品,或合同規定必須經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局檢驗出證的商品,在貨物備齊后,應向商品檢驗局申請檢驗。只有取得商檢局發給的合格的檢驗證書,海關才準放行 ·如何變更合同內容?變更合同需要哪些條件? 如何變更合同內容?變更合同需要哪些條件?一、合同的變更的概念合同變更指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和更改,即權利和義務變化的民事法律行為。二、合同變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已存在著合同關系。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系,無原合同關系便無合同變更的對象。在合同無效、可撤銷的合同被撤銷、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被追認等情形下,由于不存在合同關系,因此不發生合同的變更。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內容的變更通常包括:標的變更;標的物數量的增減;標的物品質的改變;價款或酬金的增減;履行期限的變更;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方式的改變;結算方式的改變;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擔保的設定或消失;違約金的變更;利息的變化等。3、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的裁決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序。合同的變更須經法院裁決程序的,不論是撤銷還是變更,均須經過法院裁 ·沒有委托人簽字別人代簽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沒有委托人簽字別人代簽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一、沒有委托人簽字別人代簽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這種情況,可以事后追認。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如果當事人不認可,則協議無效。當然,如果代寫人有表見代理的情節,則合同還是有效的。所以,這種情況比較復雜,具體可以聯系網站咨詢。《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二、代理合同的法律責任是什么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 ·冒用別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后果有哪些? 冒用別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后果有哪些?一、借用別人名義簽訂合同后果冒用公司名義簽訂合同已經構成無權代理,嚴重者還可能觸犯刑法遭到刑責。二、民法規定是什么中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將無權代理概括為三種表現:未經授權的“代理”。民事主體未經他人授權,也沒有法律的規定或國家主管機關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義所為的行為;代理權消滅后的“代理”。代理權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銷、有效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已完成或附解除條件之代理中在因條件成就而消滅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超越代理權限的“代理”,則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屬于無權代理。三、刑法規定是什么我國《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 ·變更合同時有何賠償?變更合同的賠償責任有哪些? 變更合同時有何賠償?變更合同的賠償責任有哪些?一、變更合同的賠償責任變更合同的賠償責任,是指因變更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責任方對該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合同變更同損害賠償的關系比較復雜,既包括是否賠償問題,也包括賠償范圍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1)因當事人原因(含訂約過錯、違約原因和當事人自身其他原因)而變更合同的賠償責任。在因當事人原因變更合同的,如果造成損失,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在雙方都無過錯的情況下,提出變更的一方當事人應負變更的責任。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合同的變更是由于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就應根據各自責任的大小,由各自分擔相應的責任。(2)因上級機關原因而變更合同的賠償責任。根據《民法通則》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由于上級機關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原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因當事人上級機關原因而變更合同的,可以歸為上述因當事人原因而 ·融資租賃居間合同范本是怎樣的 融資租賃居間合同范本是怎樣的融資租賃居間合同委托方:住址:居間方:住址:居間方受委托方委托,雙方就居間方向委托方提供有關居間服務事項,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第一條合同標的物居間方為委托方向(以下簡稱第三人)融資萬元人民幣事宜提供居間服務,包括為委托方提供機會與第三人進行接洽、談判。第二條居間方義務1、居間方應積極認真地把委托方介紹給第三人,并及時溝通情況。2、居間方協助委托方做好融資方面的溝通工作。第三條委托方義務委托方承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即應按本合同約定方式向居間方支付居間服務費:1、第三人一旦與委托方簽訂任何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條》《民間借貸合同》等借款合同或協議)的;2、雖沒有簽訂借款合同,但委托方實際從第三人取得借款的;3、居間人履行了居間義務,委托人與第三人達成了其他協議的第四條居間服務費1、居間服務費的標準:委托方按照委托方實際從第三人取得的借款總金額%向居間方支付居間費用(該居間費用為稅后費用), ·并購重組新規內容有哪些? 并購重組新規內容有哪些?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上市公司質量不斷提高,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達到規定的比例,導致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資產、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以下簡稱重大資產重組)。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按照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發行證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募集資金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行為,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重大資產重組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第四條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必須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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