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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分割婚前財產嗎? 夫妻離婚分割婚前財產嗎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婚姻雙方對婚前的財產沒有約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但有些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二、婚前財產有哪些(一)婚前存款婚前存款屬于婚前財產,沒有爭議,證明難度也不大,一般來說,婚前存款均有銀行記錄,而且,這種記錄公 ·綁架罪敲詐勒索罪有什么不同 綁架罪敲詐勒索罪有什么不同1、實現勒索的方式不同。一般而言,敲詐勒索罪是對被勒索人本人實施威脅或要挾方法(通常利用自己掌握的對受害人不利的所謂把柄),迫使其給付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財產性利益;而綁架罪,則是通過劫持被綁架人,控制被綁架人的人身自由,然后以殺、傷被綁架人為內容或者以給付錢財方恢復被綁架人自由為條件,威脅被綁架人的親友或者相關第三人給付財物。可見,綁架罪的本質特征,是以劫持被綁架人,控制被綁架人的人身自由為前提,事后再向被綁架人的親友或第三人提出勒索要求的(而且,犯罪行為人為了避免身份暴露通常采用秘密的方法,不會讓被綁架人與其親友或者相關第三人見面),且犯罪行為人是從被綁架人的親友或其他第三人處取得財物的,而非直接從被綁架人處取得財物,所采用的威脅手段,多是以殺傷被綁架人為內容,屬于暴力威脅范疇,具有可立即付諸實施的現實性和急迫性。而敲詐勒索罪則不以綁架行為為前提,其威脅或要挾以及勒索命令的直接對象則多是同一人,即被勒索人,當然,有時也不排除將被害人的親友納入 ·成立犯罪未遂的怎么處罰 成立犯罪未遂的怎么處罰一、成立犯罪未遂的怎么處罰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為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其次,由于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于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三,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對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掌握的是對哪些犯罪情節惡劣、危害后果嚴重的未遂犯的處罰。因此,人民法院在對未遂犯科刑時,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被告人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可以不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按照處罰既遂犯的原則進行處罰。二、犯罪未遂的類型有哪些犯罪未遂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劃分(一)以犯罪行為實行終了與否為標準可以把犯罪未遂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1、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將他認為實現犯 ·一、店面沒有租滿違約金是多少? 一、店面沒有租滿違約金是多少?我國法律并沒有對商鋪租賃合同違約金的數額做任何規定,違約金的數額應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所以,商鋪租賃合同違約金的數額應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協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二、門面房租賃合同出租方(下稱甲方):承租方(下稱乙方):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將其擁有的門面房屋出租給乙方一事,達成如下協議:(一)租賃門面描述1、甲方將其擁有的坐落于___該門面建筑面積共____平米。(二)租賃房屋用途1、乙方租賃房屋為商業房屋使用。2、乙方向甲方承諾:在租賃期限內,未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一、司法拍賣與買賣不破租賃的關系是什么? 一、司法拍賣與買賣不破租賃的關系是什么?司法拍賣與買賣不破租賃的關系是司法拍賣的不動產不適用于買賣不破租賃,我國《合同法》確立了“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目的是保護承租人的租賃權。但是當租賃權和抵押權并存時,兩者的對抗關系原則上依照兩項權利設定的先后順序確定,成立在前的權利可以對抗成立在后的權利。具體來說,“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情況大致存在以下三種:1、先抵押后租賃,且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房屋,不適用該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2、先查封后租賃的房屋,不能適用該原則。查封包括財產保全過程中的查封和強制執行過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為了債權人實現債權,房屋 ·一、遺囑公證有關司法鑒定的材料有哪些? 一、遺囑公證有關司法鑒定的材料有哪些?1、遺囑/遺贈人的身份證件(國內居民需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港、澳、臺居民需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外國人需提供護照)、受益人的身份證影印件;2、遺囑/遺贈人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離婚證、喪偶證明等);3、遺囑/遺贈所處分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存款憑證、股票等;4、遺囑/遺贈人本人草擬的遺囑(如本人書寫有困難的,可向我處申請代為草擬,經遺囑人或遺贈人核對無誤后簽名并捺指印確認);5、與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如遺囑/遺贈人與受益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等)。二、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如下: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愿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3、遺囑的內 ·一、完備的遺囑應包括哪些內容? 一、完備的遺囑應包括哪些內容?1、立遺囑人的姓名、年齡、性別等;2、立遺囑人的家庭情況;3、訂立遺囑的原因;4、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5、處分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所在地等;6、遺囑受益人姓名、性別、年齡等;7、對財產及其它事務的處理意見;8、遺囑的份數、保留以及是否有執行人執行等;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9、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二、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一)遺囑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以上幾種遺囑需要分別滿足形式要件,如自書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本人親筆書寫、簽字以及年月日。代書遺囑需要代書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無利害關系。而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二)除不同的遺囑需要符合不同的形式要件之外,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對于無效遺囑還有以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 ·一、買賣不破租賃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一、買賣不破租賃的特殊情形有哪些?1、動產租賃的限制適用。因為動產的種類繁多,且價值普遍較低,通過市場交易很容易取得,因此,沒有必要給予動產租賃權以特殊的保護。此外,如果對動產租賃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則不利于財產的流通,不利于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2、在不動產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根據法律的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將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加貼封條予以封存,禁止被執行人轉移或處分的措施,體現了國家公權對私權的干預和救濟。因此,被查封的財產,債務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的,該處分行為無效。如果承租人明知租賃物有可能被變賣,卻 ·法院能否在訴訟中強制執行征收補償決定呢? 一、法院能否在訴訟中強制執行征收補償決定呢? 法院不可以在訴訟中強制執行征收補償決定。 法律依據:國務院令第590號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強制拆遷決定流程 政府在征收房屋中規定期限內未能與被征收人達成征收補償協議書,政府對被征收人作出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在規定期限內被征收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也沒有行政訴訟,政府就可以申請法院對被征收人作出允許強制搬遷的裁定書,法院作出允許強制裁定書被征收人可以不服上訴到上級人民法院,如果規定期限內也沒有上訴,法院裁定書生效,政府對被征收人強制有十天的催告期,過了催告期在法院的主持下政府就可以組織人員強制搬遷了。 三、法院裁定:七種情形法院不準予強執 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三)明顯 ·一、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例外情形有哪些? 一、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例外情形有哪些?1、動產租賃的限制適用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產生的歷史條件及各國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應當不適用于動產租賃。2、在不動產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即在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限制適用該原則。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將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加貼封條予以封存,禁止被執行人轉移或處分的措施,體現了國家公權對私權的干預和救濟。其本質上是一種公法行為。查封包括財產保全過程中的查封和強制執行過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為了債權人實現債權,不動產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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