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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申商標續展材料有哪些 網申商標續展材料有哪些我國對于商標的使用年限是有規定的,每個商標從拿到證書起,可以使用十年。十年后,如果您還要繼續使用的話,就續展。商標的續展跟商標注冊一樣都要準備相應的材料,但也有區別:(一)《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二)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三)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直接在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四)注冊證復印件(五)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或代理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被異議的商標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因此,尚處在異議、異議復審、異議復審訴訟中的商標,已到商標續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我局將根據異議、異議復審或訴訟的最終結果決定是否核準續展,如商標最終被不予核準注冊,我局將對續展申請不予核準,申請費用可以 ·犯罪中止問題一般會怎么處理? 犯罪中止問題一般會怎么處理?犯罪中止問題的處理方式一般是確定犯罪證據然后減輕犯罪嫌疑人的處罰,對危險犯如果持以危險狀態發生為犯罪既遂形態的通態的通說觀念,則在危險犯罪已經構成犯罪既遂的情況下(即使結果并不嚴重),仍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觀點的確有值得商榷之處。其次,在刑法理論上,結果加重犯與危險犯屬于不同的具體犯罪類型,而關于結果加重犯,理論上的共識是只存在犯罪既遂形態,因此,在成立危險犯的結果加重犯的情況下,應當屬于實害犯的范疇。再次,我認為,肯定說中的第二種觀點,從刑事政策意義上說,不可謂沒有依據,在刑法中設置犯罪中止形態,無非是鼓勵犯罪人懸崖勒馬,以避免對社會造成更大的損害。但是,將該種情況從刑事政策意義上作為犯罪中止認定,則必須對危險犯既遂的標準和結果加重犯的基本理論提出質疑。二、犯罪中止成立應具備的條件是:1、時間性。即中止應發生在犯罪預備和實行階段,或在犯罪行為實行終了以后,犯罪結果尚未發生以前。2、自動性。共同犯罪人應自愿停止犯罪行為。3、有效性。即共同犯 ·一、買賣不破租賃和新房東重簽合同嗎? 一、買賣不破租賃和新房東重簽合同嗎?不用重新簽訂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正因為買賣不破租賃,后續法律關系出租人才不需要與承租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因為原租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必須使用居住到租賃期滿。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二、適用瑕疵有哪些?1、是否僅僅適用于買賣。“買賣不破租賃”這一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因買賣而引起的租賃物所有權變動,還包括因贈與、繼承、互易甚至合伙投資引起的所有權變動。此種廣義理解已為大多數人所認同。據此,“買賣不破租賃”精確地理解為“租賃物所有權變動不得對抗租賃物債權”更為準確些。2、是否適用于“動產”。如果所有權轉移以交付為要件的動產也適用第229條,將不利于財產的流通,有悖于現代民法的宗旨。因此《合同法》 ·夫妻一方債務能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一方債務能執行夫妻共同財產嗎夫妻另一方同意即可。1、夫妻個人的債務可以用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償還債務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除外。2、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二、夫妻一方作為被執行人,財產通常呈現三種形態:1、直接由被執行人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2、由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記在其名義下;3、屬于被執行人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執行人配偶單獨占有或登記在其名下。根據《最高人民法 ·一、在公司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在公司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嗎?新員工在入職后往往要經歷一段試用期,在這段試用期里面是互相選擇的階段,要是員工覺得在試用期里面自己工作的不開心或不順心的時候,就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簽合同后,在試用期的,那么可以提前三天申請辭職,辦理工作交接后,第三天即可離開公司。公司不批準的,那么及時反映到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職工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 ·一、超時加班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超時加班可以隨時辭職嗎?超時加班不可以隨時辭職,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用人單位不同意,勞動者也可以在三十天后離職。當然,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提前離職的除外。可以隨時辭職的情形:(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二、延時工作時間加班費的計算方法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全年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的規定,職工的日加班工資的正確計算方法應當是:月實得工資的70%除以20.92,再乘以《中華人民共和 ·濫用職權罪犯罪怎么處罰 濫用職權罪犯罪怎么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即依法具有偵訊、檢察、審判和監管人犯職務的人員為貪圖錢財、袒護親友、泄憤報復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對明知是無罪的人,即沒有實施危害社會行為,或者根據刑法第十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以及其他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偵查(合采取強制性措施)、起訴、審判等追訴活動的;(二)對明知是有罪的人,即有確鑿事實證明其實施犯罪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偵查(合采取強制性措施)、起訴或者審判;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訴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實,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實或情節;(三)在審判刑事案件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進行判決、裁定,使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 ·分公司負責人合同期滿不續簽要賠償嗎? 分公司負責人合同期滿不續簽要賠償嗎?需要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工資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 ·一、買賣不破租賃的通知義務是什么? 一、買賣不破租賃的通知義務是什么?出賣人應就房屋租賃及承租人的履約能力向買受人履行告知義務,此為出賣人的先合同義務,若對承租人的履約能力未予告知,則應承擔房屋瑕疵擔保責任。產權人對其在出租期間的房屋可以進行正常產權交易,房屋所有權變更后,出賣人(原產權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不因房屋所有權變動而終止或解除,對買受人(現產權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買受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后繼受取得出租人的主體地位。也即“買賣不破租賃”。此類帶租房屋的買賣,因租賃事實的客觀存續,買受人無法立即實質性占有或使用房屋,只能獲取租金收益,而租金及時交付與承租人的履約能力密不可分。因此,帶租房屋買賣合同簽訂過程中,出賣人對房屋租賃信息告知范圍的認定,直接影響出賣人的責任承擔。二、出賣人承擔房屋實物交付的責任嗎?租賃期間房屋出賣人不承擔房屋實物交付的責任。不動產物權因登記、動產物權因而交付產生物權的轉移和變動。因此,就不動產物權而言,其權利自所有權辦理變更登記時即完成轉移。當然,如房屋仍由出賣人使 ·延期交房可以解除合同嗎? 延期交房可以解除合同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的規定,你若想單方面要求開發商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退回購房款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你對開發商交房進行了合理催告。(2)開發商在經催告后的三個月合理期限內仍未及時交房。(3)你與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未有關于房屋解除合同的特別規定。如若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則你有權單方面要求開發商解除購房合同,要求其退還你所交的購房款。由此可見,在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時候,作為購房者并不能立即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二、逾期交房購房者如何維權對于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的,購房者根據自己所要達到的目的,結合合同的具體約定,來行使自己的權利,具體如下:(一)如果合同中對逾期交房的處理有明確約定的,一般按照約定處理。(二)在合同中對逾期交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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