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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繼承多久辦過戶呢? 在生活中,一些人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夫妻一方死亡,由此產生了死亡一方的房屋、存款等財產的繼承問題,這些婚姻家庭繼承方面的糾紛的責任歸屬隨著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出臺,已經漸漸予以明確。下面,的我們就“婚姻繼承多久辦過戶呢”這一個方面的問題,為您詳細介紹一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的法律條例,婚姻繼承房產的規定視夫妻雙方的約定,結婚前,一方取得的房產屬于個人婚前財產,另一人無權分割房產權益。一、夫妻共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二、婚姻繼承條件關于繼承這一法律事件常常引起家庭內部矛盾與紛爭,我國《婚姻法》中也專門對繼承設置一定門檻。繼承房產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房產繼承有兩種形式,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即法律規定的遺產繼承人,遺囑繼承必須是遺產人死前曾做過公證的遺囑才有法律效力;(二)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于個人所 ·工程用地糾紛怎么處理? 工程用地糾紛怎么處理?工程施工是從工程用地基礎上開始的,現實中存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就工程用地產生糾紛。那么工程用地糾紛一旦發生,雙方當事人應該如何解決?雙方應該采取什么方式來防止出現糾紛?我們根據相關資料,通過下文來告訴您這些問題的答案。一、工程用地糾紛應該怎么解決?1、當事人協商解決。發生工程用地糾紛后,當事人之間應本著協商一致、化解矛盾的原則,首先協商解決問題。2、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只有協商不成了,才由政府處理。政府處理時要注意:單位之間的爭議,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也就說,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可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3、當事人對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處理此類爭議的最后法律救濟渠道,也是法治社會的體現。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是打官司的前置程序,即出現此類糾紛,當事人之間不能只較量兩三個回合,就直接去法院打官司,要先由相應級的政府處理才 ·最新人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有哪些 最新人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有哪些內容?在我國很多城市,都修有防空洞,包括像地鐵這樣的地下工程也是重要的人防工程。人防工程施工要按照驗收規范嚴格執行,那么最新人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有哪些內容?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讓我們通過下面的內容來做個簡單了解。一、竣工驗收依據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的主要依據有:1、人防主管部門批準的各種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有關的各種文件。2、工程設計文件,包括施工圖設計圖紙及說明、有關變更等。3、國家頒布的有關標準規范,包括現行的《人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人防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標準》等。4、合同文件,包括施工承包的工作內容和應達到的標準。二、竣工驗收條件人防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應滿足以下條件:1、工程已按設計要求完成,能滿足戰時和平時的使用要求。2、各種設備試運轉合格,能滿足戰時和平時的使用要求。3、按工程等級和口部防護的要求,安裝并調試了各類人防門。4、工程無漏水 ·勞動者有自主辭職權嗎 工作中,我們經常聽說的就是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情況,那么對于勞動者而言,我國規定的有勞動者有自主辭職權嗎?也就是說,勞動者是否可以主動的向單位辭職?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這個問題,下面就讓我們來為你做介紹吧。一、勞動者有自主辭職權嗎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里關于勞動者是否需要合適的理由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該條規定實際上確認了勞動者合法的自主辭職權。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或者個人發展需要,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當然,如果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相關約定,構成違約,則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比如關于服務期的約定)。二、哪些情形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租賃是否合法?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租賃是否合法?現實生活中,由于農村土地租金比較便宜,有很多人通過租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來搞廠房,從事非農生產。那么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租賃是否合法?下面我們整理總結了相關資料,讓我們通過這篇文章來做個具體了解吧。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租賃是否合法?而國家《土地管理法》對于租賃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是有著相當嚴格的限制規定的,具體體現在以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如果不符合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則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在現實中,普遍存在著土地承租者直接與集體土地所屬的村委會簽署土地租用協議的操作方式,這一做法并不妥當,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行為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行為。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等也均因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成為無效合同。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司法鑒定標準是怎樣的?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我國的司法鑒定標準也在不斷改進,每年都會有新的司法鑒定標準文件出臺。2016已經快要過去了,提前了解2017司法鑒定標準的相關知識,才能在遇到此類問題時不慌亂,做出正確的選擇。今天的我們就為您帶來了2017司法鑒定標準,供您參考。一、鑒定原則應以損傷治療后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鑒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二、鑒定時機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并發癥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進行鑒定。三、傷病關系處理當損傷與原有傷、病共存時,應分析損傷與殘疾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根據損傷在殘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確定因果關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別表述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沒有作用。除損傷“沒有作用”以外,均應按照實際殘情鑒定致殘程度等級,同時說明損傷與殘疾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判 ·勞動合同約定條款有哪些 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知道勞動合同約定條款有哪些,在與用人單位約定這些條款時,要具體約定相關內容,不能一筆帶過。作為約定條款,勞動者要知道與用人單位約定試用期應注意什么,避免不必要的糾紛。下面,我們就來為您做詳細介紹。一、勞動合同約定條款有哪些目前,絕大多數勞動合同的內容都是法定條款比較多,而約定條款簽訂的質量有待于提高。依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屬于約定條款的事項主要有:試用期,商業秘密、競爭避止條款,企業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變更、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以及雙方認為需約定的其它事項。約定條款只要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則與法定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約定試用期應注意什么目前,許多用人單位是先簽訂試用期合同,經試用合格后再簽正式勞動合同,此行為是違法行為。但是,試用期的時間與勞動合同期限應相匹配,其基本要求是“不得超過六個月”而并非可隨意約定。倘若兩者時間不匹配。發生試用期滿解除勞動合同,就可能引發勞動爭議與經濟補償責任。所以,勞動者試用 ·如何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范圍 如何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范圍侵權行為往往會造成一定的損害,此時就包括了財產方面的損害和人身方面的損害,而不管是造成了怎樣的損害,都需要對受害人作出賠償。但前提是要先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范圍,針對這個問題,的我們馬上就來為您做詳細介紹。一、怎么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范圍在我國社會主義條件下,在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時,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1、對造成的財產損失要全部賠償的原則。《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違法行為,另一方面是補償受害人財產上遭受的損失。只有責令加害人全部賠償人的損失,才能達到這一目的。所謂全部賠償,是指損害多少,賠償多少。這里說的損害,包括現有財產的直接減少(稱直接損失,積極損失)和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實際得到的利益(稱間接損失、消極損失)沒有得到。2、對人身損害只賠償由此所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原則。在我國,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和賠償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傷、殘、死亡而沒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時可以根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基本原則是什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設立是為了盡量減少和降低交通事故數量及規模,將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保護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維護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基本原則是什么呢,我們為您整理總結如下。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基本原則(一)依法管理的原則1、依法行政,依法辦事。本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的行為做了具體規定,提出了嚴格的要求。2、控制執法的隨意性,防止濫用執法權力。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道路交通活動日益繁多和復雜,這就要求交通管理部門要在依法管理原則的指導和約束下執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范圍、幅度、方式執法,防止執法的隨意性和濫用自由裁量。3、對違法執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作為執法機關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要帶頭守法,切實保障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違法越權,侵犯了交通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二)方便群眾的原則,即便民的原則在我國,公安機 ·如何推翻司法鑒定結論? 在訴訟過程中,針對一些專門性問題,一般會進行司法鑒定,而司法鑒定的結果對訴訟的影響是非常大的,甚至影響著官司的勝敗。所以,當鑒定結論對當事人不利或者當事人覺得有錯誤的時候,應該如何推翻司法鑒定結論呢?下面由我們為您介紹推翻司法鑒定結論的幾種途徑。一、當事人可以堅持申請重新鑒定為了司法鑒定結果可以更加公證,對自己更加有利,當事人在申請重新鑒定的過程中不要只是單純地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鑒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盡量搜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鑒定結論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鑒定程序和鑒定結果等等。針對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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