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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住建廳備案需要什么 備案提交的資料清單一施工總承包合同或專業承包合同1、《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原件;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3、合同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的條件有哪些(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2人以上50人以下);(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根據行業的不同有所不同,一般三檔:10萬,30萬,50萬);(三)股東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二、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三)公司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情形是怎樣的 提起訴訟。二、申請仲裁。三、申請支付令。四、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五、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六、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七、申請強制執行。八、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九、在訴訟中主張抵銷。十、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十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
·一、勞動合同法經濟賠償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一、勞動合同法經濟賠償的計算標準是什么?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 ·飛機誤點多久可以賠償 延誤4小時以上,安排休息場所,還需要提供購票折扣、里程等值補償或現金補償。目前,部分航空公司實行航班晚點4小時以上,安排休息場所;在原預定航班離站時間后4-8小時(含8小時)內成行,除了安排休息場外,所還要向旅客提供價值300-450元的購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補償,或是人民幣200元(也有直接補償人民幣300-400元的);在8小時以后成行的,除了安排休息場外,向旅客提供價值450元購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補償,或是直接補償人民幣300-450元的。由于
·2023工傷等級賠付標準是怎樣的? 工傷的賠付標準根據等級的不同亦是不一樣的。從一級到十級工傷,賠付標準依次減輕。除了一級到十級工傷有賠付標準之外,若工傷沒有達到傷殘等級其實也是有相應賠償標準的。下面,便由我們向您一一介紹2018工傷等級賠付標準究竟是怎樣的。從一級工傷到未達傷殘等級。一級工傷賠償標準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崗位,應繼續享受原工資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專業分包備案怎么做 專業分包備案流程有以下幾個方面:編制可研報告,取得發改委“立項批復”。取得國土局“用地預審意見”。取得環保局“環境評估審查意見”。取得規委給發改委的“規劃意見函復”。取得規委給建委的“規劃意見函復”。取得建委的“選址意見通知書”。取得發改委的“招投標方式通知書”。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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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依法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在經濟補償金額度計算的過程中,需要通過勞動者工作的年限來確定最終金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是如何確定的,又會遇到什么特殊情況呢?我們一起來看一看。一、經濟補償金年限如何計算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
·約定管轄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約定管轄無效的情形有哪些?我國《民事訴訟狀》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由此可見,協議管轄是指合同雙方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以書面形式約定管轄法院。其約定可以是合同中的條款,也可以是單獨訂立的管轄協議。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頒布實施十八年之久,但是實踐中,不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這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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