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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的界定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職務犯罪的界定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司法解釋規定的職務犯罪的界定可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1、職務犯罪主體:職務犯罪的主體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2、職務犯罪的客體要件:侵害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3、職務犯罪的主觀要件: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種心理與心理狀態。4、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一是利用職務之便;二是濫用職權;三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二、職務犯罪的特征是什么1、犯罪動機的偽裝性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進行犯罪活動時都要經過一系列復雜的思想斗爭,年齡越大,職權越高貿然行事的就越少。他們既想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或侵占公共財物,以滿足自己的非法占有欲,但又希望不被別人發現以保持其現有地位的鞏固,在這種思想動機下,他們就千方 ·沒有滿足合同糾紛立案標準可以提出民事訴訟嗎? 沒有滿足合同糾紛立案標準可以提出民事訴訟嗎?沒有滿足合同糾紛立案標準不可以提出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二、合同糾紛起訴流程是怎樣的1、案件的判決結果要看法律規定以及雙方的證據?,F在,尚未開庭,判決結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為是否偏袒,您現在主要是對訴訟程序不了解,才會產生各種誤會。2、法官主動調取證據是法律法規允許的,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動調取證據或應一方申請調取證據,并不屬于偏袒一方。您如果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請法官主動調取證據。3、立案八個月未開庭確實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關機關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 ·公民在設立遺囑如何收費 公民在設立遺囑如何收費1、辦理遺囑公證,每件收費150—200元。2、保管遺產,由雙方協商收費。3、確認遺囑效力,每件收費200—300元。4、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接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二、遺囑公證的注意事項有哪些1、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受脅迫、欺騙違背遺囑人真是意愿的,公證處不予公證;2、遺囑處分的財產,應是個人財產,如是共有財產,則遺囑中只能處分其中屬于遺囑人個人所有的部分;3、遺囑人立遺囑時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4、夫妻或其他財產共有人同時申請遺囑公證的,應當分別設立,處分屬于各自的財產份額,一般不得共同設立一份遺囑;5、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可以指定將財產遺留給受益人個人,而不歸受益人夫妻共同所有;6、遺囑生效前,遺囑人可依法變更或撤銷遺囑,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7、公證員將根據立遺囑人的狀況決定立遺囑時是否需要進行現場錄音或錄像;8、不宜公開的遺囑,立遺囑人本 ·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條款規定不立案不偵查嗎? 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條款規定不立案不偵查嗎?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條款規定不立案不偵查,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并且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同時人民檢察院也應當采取措施,依法對通知立案書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二、刑事立案后長期不偵查規定是什么?刑事立案后長期不偵查規定是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批捕之后不偵查說明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批捕后一般還是在偵查階段,偵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會將案件移交到檢察院,檢察院審查后,符合起訴條件的會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認為有些事實不清,會將案件退回要求補充偵查,如果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則不會起訴。批捕 ·去公證處公證遺囑需要多少錢 去公證處公證遺囑需要多少錢遺囑公證收費大約在100元-400元之間。遺囑屬于一種個人聲明,不發生財產轉移的效力。遺囑在立遺囑人去世后生效,繼承人需憑遺囑辦理繼承權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到房管局轉名。繼承權公證費按辦理繼承時房屋價值的2%收取。我國的《繼承法》中所列遺產的范圍中有房屋。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當繼承發生時,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則應按遺囑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折產,持原產權證、遺囑等資料到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繼承的房子如果以后想賣的話,永遠都有個人所得稅(全部房款的20%)如果正常過戶的話如果超過五年以后你父母(夫妻)只有這一套房子就沒有個稅,如果有的話也沒有這么多(房款差額的20%或房款的1.5%或1%根據房子的情況不同而定).二、公證遺囑是怎樣辦理的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并在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 ·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的條件是怎么規定的 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的條件是怎么規定的?1、犯罪預備的條件:(1)犯罪分子主觀上具有某種犯罪目的;(2)犯罪分子為實施某種犯罪而進行了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3)犯罪預備行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預備階段的某一點上。2、犯罪中止的條件(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3)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4)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二、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的區別有哪些?1、概念不同犯罪預備,是指做實施犯罪前的準備工作;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犯罪中止。2、處罰不同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三、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區別是什么?1、發生的時間不同。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后,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 ·老人立遺囑不給子女財產怎么辦 老人立遺囑不給子女財產怎么辦根據遺囑法的相關規定來看是合法的:被繼承人有自由處分名下財產的權利。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征: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4、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后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 ·盜竊800元可以立案標準嗎? 盜竊800元可以立案標準嗎只要不是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盜竊800元達不到盜竊罪立案標準,會受到行政處罰的。盜竊數額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標準:1000元以上不滿2500元的,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個月或單處罰金;2500元以上不滿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滿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二、盜竊案件的法律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2、 ·被判緩刑在什么地方執行 被判緩刑在什么地方執行?緩刑的執行地點是當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或司法局,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二、緩刑的條件是怎么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三、減刑和假釋的區別是什么?(1)對象不同。假釋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執行了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減刑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實施的 ·緩刑結束后發現之前還有漏罪會按照數罪并罰來處理嗎? 緩刑結束后發現之前還有漏罪會按照數罪并罰來處理嗎?緩刑結束后發現之前還有漏罪并不會按照數罪并罰來處理,《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睋?,撤銷緩刑的時間條件應是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如果在緩刑考驗期滿以后發現漏罪,則已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撤銷緩刑條件?!霸诰徯炭简炂跐M后,才發現該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所犯的新罪”與“在緩刑考驗期滿后,才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兩者適用條件并不相同,因此不能得出相同的結論。在后一種情形下,應視為緩刑已經執行完畢,只能對余漏的犯罪事實進行定罪科刑,不適用數罪并罰。二、緩刑考驗期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為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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