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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離婚,可以只請求損害賠償嗎 很多時候,我們看到在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的同時會要求另一方進行離婚損害賠償。那要是,夫妻不起訴陸渾,那么此時可以只請求損害賠償嗎?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詳細了解一下這個問題。一、不起訴離婚,可以只請求損害賠償嗎按照《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主要是用于離婚之間的主張,全稱是離婚損害賠償。所以,就單單從損害賠償的概念上就可以判斷,要是不想起訴離婚,只想請求損害賠償的是無法無據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所以,當事人要是不想離婚的是無法主張損害賠償的,千萬不能混淆這個概念。如果雙方感情確實難以維系,而且主要過錯在于對方的,建議就是起訴離婚然后就能夠主張離婚損害賠償。二、具體的法律依據是:1、《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在婚 ·臨床誤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臨床誤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一、臨床誤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臨床誤診的性質不同,涉及到法律責任也不同,從過錯原則上看,無過錯的誤診不承擔法律責任,有過錯的誤診有以下幾種法律責任。(一)醫療事故責任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活動中存在過失,即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良后果,損害程度必須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件》規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衛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要求,且過失行為不良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即構成醫療事故,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二)民事法律責任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對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誤診行為,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確定醫療機構承擔責任。對技術性誤診,無論給患者造成何種程序的損害,都要由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責任。根據誤診給病人帶來的損害,醫院應賠償患者因誤診誤治增加的不必要醫療費、交通費,根據不同情況賠償病人因 ·女子整形變大小眼整形醫院是否侵權 女子整形變大小眼整形醫院是否侵權一、醫療美容糾紛?醫療美容糾紛是醫療糾紛的一種,具備醫療服務的一些基本特征,但也有自己的特點。上海律師認為在現行的法律規范下,醫療美容糾紛不應單獨適用《消法》,而屬于《合同法》或《侵權行為法》調整的范疇。1、從醫療美容的概念上看,其在行為主體、資質要求、行為方式、目的及行政管理等多方面都區別于一般的生活美容。且在審判實踐中,并非所有的醫療美容都僅僅是為了達到變美麗的效果,更多的是含有一定的治療、矯正目的。故不能將醫療美容簡單等同于一般消費行為。2、在法律適用上,侵權法及合同法已經就醫療糾紛進行了規制,醫療美容糾紛既然被歸于醫療糾紛的大范疇,就應在侵權法、合同法范圍內尋找救濟,而不應再單獨適用《消法》。3、如果在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中適用《消法》,便會造成不同醫療美容糾紛適用不同法律的局面,會引起執法不統一,不利于實現法律的公正性。二、女子整形變大小眼,整容維權的渠道或機構有哪些?接受手術整容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主管部 ·交強險免責的條件有哪些 交強險免責的條件有哪些一、交強險免責的條件有哪些《交強險條例》第十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二、交強險賠償墊付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 ·違約金不夠賠償損失怎么辦 違約金不夠賠償損失怎么辦一、違約金不夠賠償損失怎么辦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當事人既約定違 ·私募基金設立費用以及流程 私募基金設立費用以及流程私募基金設立費用1、核名:免費2、開驗資戶:0元3、銀行詢證費:0-500元(以銀行為準,認繳制不需要)4、驗資報告:0-500元(認繳制不需要)5、工商執照:免費6、刻章:600-900元7、代碼證:148元(以當地收費標準為準)8、稅務證:免費9、開基本戶:800-1500元(每個銀行收費不一樣)私募基金設立流程1、核名:到工商局去領取一張“企業(字號)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填寫你準備取的公司名稱,由工商局上網(工商局內部網)檢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沒有重名,就可以使用這個名稱,就會核發一張“企業(字號)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這一步的手續費是30元。(30元可以幫你檢索5個名字,很多名字重復,所以一般常見的名字就不用試了,免得花冤枉錢。核名通過后,打印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2、租房:去專門的寫字樓租一間辦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廠房或者辦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許在居民樓里辦公。租房后要簽訂租房合同,并讓房東提供房產證的 ·倉單的特征都有哪些 倉單的特征都有哪些一、倉單的特征都有哪些我國《合同法》第387條規定:“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因此,從性質上而言,倉單應該是一種有價證券,它代表著與倉儲物同值的財產權利。作為一種有價證券,倉單具有如下主要性質:(一)倉單是文義證券文義證券是指證券上的權利和義務僅依證券上記載的文義而確定的證券。倉單所創設的權利和義務是依倉單所記載的文義予以確定的,不能以倉單記載以外的其他因素加以認定或變更。因此,倉單是文義證券。例如《日本商法典》第602條規定:“寄存證券及質入證券制成后,倉庫營業人及證券持有人間的有關寄托事項,以其證券所載為準。”(二)倉單是無因證券所謂無因證券,是指證券權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證券的原因為要件,證券的效力與作成證券的原因完全分離。(三)倉單是要式證券要式證券的基本要求是證券上所記載的事項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通常而言,倉單上所記載的事項 ·精神病人辦理登記結婚可以嗎 一、精神病人辦理登記結婚可以嗎實踐中,有的當事人以《民法典》和《婚姻登記條例》未禁止精神病人結婚以及醫學上未明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為由,堅持要求與精神病人登記結婚,婚姻登記機關不知應不應該登記以及如何向當事人解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該規定明確了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的實質要件之一:男女雙方應具備對結婚的判斷能力和意思表達能力。這實際上是一種能力的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能自主地、正確地判斷婚姻的法律性質和結婚登記的法律意義;二是能夠將與對方結婚的意思正確地表達出來。由于婚姻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為判斷其主觀上是否完全自愿,故不能正確地表達結婚意愿的精神病人,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實質要件。其次,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結婚屬于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 ·勞動合同終止理由有哪些 勞動合同終止理由有哪些一、勞動合同終止理由有哪些《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通過該規定可以看出,在《勞動法》調整下,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分為法定條件和約定條件,即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只要約定的終止條件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該約定就有效,就可以依據約定來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通過該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取消了約定的條件,即在《勞動合同法》調整下,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只有法定的條件,沒有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法》做這樣 ·員工什么時候解除勞動合同 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員工,法律都賦予了他們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無論是哪一方當事人,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都要清楚,具體應該在什么時候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哪些情況下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下面我們針對這個問題為您做詳細解答。一、員工什么時候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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