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叛逃罪量刑標準 |
| 《刑法》: 第一百零九條 【叛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一十三條 【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叛逃罪定義 ●叛逃罪構成要件 ●叛逃罪認定 ●叛逃罪立案標準 ●叛逃罪量刑情節 ●叛逃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逃避追繳欠稅罪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傳播性病罪 |
![]() 謝慶斌 律師 |
執業20年 |
13921104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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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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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駿藝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0529277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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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6198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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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志勇 律師 |
雙學士 執業24年 |
18168563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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