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量刑情節 |
| 一、情節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情節特別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定義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構成要件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認定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量刑標準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窩藏、包庇罪 ·走私廢物罪 ·走私假幣罪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 |
![]()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 |
![]() 趙海晨 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6年 |
18868876507 |
![]() |
![]()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 |
![]() 林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學士 |
18868876507 |
![]()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 |
![]() 夏駿藝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052927793 |
![]() |
最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