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解釋 |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22號)對“嚴重后果”和“特別嚴重后果”進行了細化,具體如下: 認定“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對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認定“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情形(對應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且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且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從重處罰情節(如未取得安全許可、破壞安全設備、事故后逃避責任等),可酌情從重處罰。 從輕處罰情節(如積極搶救、配合調查、主動賠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 。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定義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構成要件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認定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量刑標準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強迫勞動罪 ·侵犯著作權罪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 ·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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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律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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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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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057336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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