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的認定 |
| (一)本罪與非罪的區別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與違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偷竊少量彈藥、爆炸物行為是有原則區別的,偷竊少量公私財物的行為,是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規定進行處罰。對于個人竊取少量彈藥、雷管、導火索等爆炸物,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不認為是犯罪。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情節不嚴重的,一般可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本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物的行為。盜竊爆炸物罪與盜竊罪的相同點是(1)犯罪的主體相同,都是一般主體;(2)犯罪的主觀要件相同,都只能由故意而不能由過失構成;(3)犯罪的行為方式相同,都是秘密竊取。 盜竊爆炸物罪與盜竊罪的區別是(1)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主要是財產所有權;(2)犯罪對象不同,作為前者犯罪對象的爆炸物是國家嚴格控制管理的危險物品,不是一般商品、財物,而后者的犯罪對象泛指一切公私財物。因此,從廣義上說,后者犯罪對象包括前者的犯罪對象,但是立法者強調前者的特殊性質,一旦被他人非法取得,就會威脅廣大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需要加以特殊保護,因而把它從一般盜竊罪中分離出來,單獨規定罪名和法定刑,予以特殊保護。.。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定義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構成要件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立案標準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量刑標準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量刑情節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騙取出境證件罪 ·集資詐騙罪 ·妨害清算罪 ·環境監管失職罪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
![]()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913441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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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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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洋洋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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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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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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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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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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