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律師 |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四條的規定,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從法律規定看,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構成要件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認定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立案標準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量刑標準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量刑情節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戰時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罪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違令作戰消極罪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 ·強迫勞動罪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6198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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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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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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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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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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