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律師 |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構成要件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認定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立案標準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量刑標準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量刑情節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叛逃罪 ·戰時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罪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拐賣婦女、兒童罪 |
![]() 何律師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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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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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志勇 律師 |
雙學士 執業2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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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碩士 執業2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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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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