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隱瞞境外存款罪律師 |
| 隱瞞境外存款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罪名,指國家工作人員違反申報規定,故意隱瞞在境外數額較大的存款的行為.。該罪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屬于故意,境外存款指在中國國境、邊境以外的地區或國家的存款,隱瞞不報包括未申報合法收入如繼承遺產、合法勞動報酬等的行為.。立案標準為折合人民幣30萬元以上,刑罰包括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較輕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隱瞞境外存款罪構成要件 ●隱瞞境外存款罪認定 ●隱瞞境外存款罪立案標準 ●隱瞞境外存款罪量刑標準 ●隱瞞境外存款罪量刑情節 ●隱瞞境外存款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單位受賄罪 ·高空拋物罪 ·過失損毀文物罪 |
![]() 邱國開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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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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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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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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