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濫伐林木罪的司法解釋 |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地點、數量、樹種、方式,任意采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違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任意采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三)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超過規定的數量采伐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林木權屬存在爭議,一方未取得采伐許可證擅自砍伐的,以濫伐林木論處。 第六條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較大”: (一)立木蓄積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樹一千株以上的; (三)數量雖未分別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但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標準的; (四)價值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達到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實施濫伐林木的行為,所涉林木系風倒、火燒、水毀或者林業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嚴重毀損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確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寬處理.。。 ●濫伐林木罪定義 ●濫伐林木罪構成要件 ●濫伐林木罪認定 ●濫伐林木罪立案標準 ●濫伐林木罪量刑標準 ●濫伐林木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決水罪 ·詐騙罪 ·失火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破壞生產經營罪 |
![]()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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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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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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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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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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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培亮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656084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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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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