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的認定 |
|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條新增條文。根據罪狀表述,《罪名補充規定(七)》將本條罪名確定為“破壞自然保護地罪”。主要考慮:(1)本條罪狀為“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顯而易見,本條規制的是對“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破壞行為。(2)根據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2019年6月26日)和生態環境部印發的《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暫行辦法》(環生態〔2020〕72號)的規定,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屬于自然保護地,且國家公園是自然保護地體系的主體。。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定義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構成要件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立案標準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量刑標準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量刑情節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 ·偽證罪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
![]() 朱效武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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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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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超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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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學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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