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倒賣文物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以牟利為目的。行為人不具有故意的心理不構成本罪,還必須同時具有牟利的目的,才能構成本罪.。對于那些確實既無牟利目的,也無行使目的,而純粹因為個人興趣的,不以犯罪論處。此外,對于不知是禁止買賣的文物而買賣的,也不以犯罪論處.。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護法為核心的一系列有關文物保護的法規.。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機關、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組織收藏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文物收購業務。對于那些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勢必影響國家對于文物的管理,損害我國文化行政部門的聲譽,擾亂文物市場和正常的文物收購秩序,因此、本法將倒賣文物規定為犯罪予以懲治。 本罪的對象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所謂“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是指受國家保護的并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核定公布的屬于禁止經營的文物。1992年國家文物局等部門就曾下發《關于加強文物市場管理的通知》,規定了部分禁止經營的文物的具體范圍,是指未經許可不得經營的一、二、三級珍貴文物以及其他受國家保護的具有重大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文物.。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倒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出售、購買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行為,行為人倒賣的對象只能是國家禁止經代的文物.。如果倒賣的不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就不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要求必須具備情節嚴重的要素.。根據司法實踐,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倒賣三級文物的,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非法經營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倒賣三級以下文物、倒賣三級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節.。而倒賣二級文物的、倒賣一級文物的,非法獲利數額巨大的、非法經營數額巨大的、或者倒賣稀世國寶的等等,則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倒賣文物罪定義 ●倒賣文物罪認定 ●倒賣文物罪立案標準 ●倒賣文物罪量刑標準 ●倒賣文物罪量刑情節 ●倒賣文物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破壞生產經營罪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假冒注冊商標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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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9829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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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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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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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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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057336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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