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而加以損毀。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名勝古跡的管理秩序,對象則為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所謂名勝古跡,包括風景名勝及文物古跡。其中,風景名勝,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環境優雅、具有一定規模和范圍,可供人們游覽、休息或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區.。根據其觀賞、文化或科學價值的大小,環境質量的高低,規模大小,游覽條件的優劣等,可分為國家重點、省級和市縣級三級風景名勝區.。所謂文物古跡,是指與名人事跡、歷史大事有關而值得后人登臨憑吊的勝地、建筑物以及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單位,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分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及縣、自治區、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屬于本罪對象的名勝古跡,應是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其范圍宜控制在全國重點與省級兩級內,縣、市級的名勝古跡,一般不能構成本罪的對象。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損毀,是指損壞和毀滅。具體方式多種多樣,如搗毀、砸碎、拆除、污損、挖掘、刻劃、焚燒、炸毀等。一般表現為積極的作為方式,如損毀景物、建筑物;破壞園林植物;在名勝古跡區蓋違章建筑,拒絕拆除等、但也不排除可以由消極的不作為方式構成。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有損毀行為,也不能構成本罪。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的;因其行為造成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嚴重損壞的;造成名勝古跡大面積損毀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出于卑鄙動機損毀的:抗拒他人制止的;等等.。.。 ●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定義 ●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認定 ●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立案標準 ●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量刑標準 ●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量刑情節 ●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組織越獄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偽造、盜竊、買賣、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裝部隊專用標志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 ·逃避商檢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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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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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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