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分裂國家罪的司法解釋 |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分裂國家罪】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分裂國家罪定義 ●分裂國家罪構成要件 ●分裂國家罪認定 ●分裂國家罪立案標準 ●分裂國家罪量刑標準 ●分裂國家罪量刑情節 ●相關罪名: ·虛開發票罪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破壞自然保護地罪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 ·幫助恐怖活動罪 |
![]()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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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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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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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慶斌 律師 |
執業20年 |
13921104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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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26197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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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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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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