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窩藏、包庇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年滿16周歲并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三)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因此,行為人不知道對方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幫助,或者不了解事實而講了客觀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證詞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三)客體 本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犯罪進行刑事追訴和刑事執行的正常活動。本罪窩藏、包庇的對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以及依法被追訴的人。因此,窩藏、包庇一般的違法分子和已被免于刑罰處罰的人,不能構成本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26條的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條規定擴大了包庇罪的對象,把一般違法的賣淫者、嫖娼者納入了包庇的對象.。 (四)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窩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 所謂窩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兩類行為:1、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如,把下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風聲過后,為其出資人,讓其遠走高飛。2、是作假證明包庇犯罪的人。這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假的證明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根據刑法第310條第2款的規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窩藏、包庇罪定義 ●窩藏、包庇罪認定 ●窩藏、包庇罪立案標準 ●窩藏、包庇罪量刑標準 ●窩藏、包庇罪量刑情節 ●窩藏、包庇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醫療事故罪 ·聚眾沖擊軍事禁區罪 ·煽動分裂國家罪 ·聚眾淫亂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傳授犯罪方法罪 |
![]() 楊晗璐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學士 |
15996265110 |
![]() |
![]()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 |
![]()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98297475 |
![]() |
![]()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 |
![]()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 |
![]()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 |
![]() 趙海晨 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6年 |
18868876507 |
![]() |
最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