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打擊報復證人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打擊報復證人的目的。如果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觀片面,工作作風簡單粗暴,對事實未能查清等原因,對證人處理不當,致使其遭受損失的,屬于工作上的失誤,不構成犯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公民的人身和其他權利。本罪侵害的對象,只限于證人。證人是指是在訴訟過程中已經依法提供證明的證人,包括在各種訴訟過程中依法向法院提供證明的證人以及在刑事訴訟中問公安、檢察等司法機關提供證明的證人。知悉案情但尚未作證的人,不是本罪的對象。證人的親友本不是本罪的對象,但是通過加害證人親友的方式打擊報復證人,可按本罪處理.。 (三)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 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方式很多,如制造種種“理由”、“借口”,非法克扣證人的工資、獎金等;將證人調往臟、累、苦的崗位工作或者借口將證人調離本單位;給證人降級、降職、降薪;對證人的提職、晉升及職稱評定予以壓制:開除證人的黨籍、公職或者予以解雇;非法關押證人、組織批斗證人;對證人或其近親屬進行騷擾;等等,不論行為人采取何種方式,對構成本罪均無影響.。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往往是行為人濫用手中的職權,假公濟私。同時,還有一部分是行為人沒有利用手中職權而是出于打擊報復的目的,對證人采用恐嚇、行兇、傷害等手段進行報復。這種具體行為如不能獨立構成犯罪,可以本罪論處;如能獨立成罪,則應按相應的罪名定罪處罰。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對證人打擊報復,均可構成本罪。情節嚴重為加重處罰的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手段惡劣的;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以及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打擊報復證人罪定義 ●打擊報復證人罪認定 ●打擊報復證人罪立案標準 ●打擊報復證人罪量刑標準 ●打擊報復證人罪量刑情節 ●打擊報復證人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戰時臨陣脫逃罪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濫伐林木罪 ·商檢失職罪 ·爆炸罪 ·非法經營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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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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