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量刑標準 |
| 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入境發(fā)展黑社會組織罪】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fā)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wěn)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相關情節(jié)的理解 1、追訴標準: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了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2、情節(jié)嚴重: (一)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跨境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二)包庇、縱容境外黑社會組織在境內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多次實施包庇、縱容行為的; (四)致使某一區(qū)域或者行業(yè)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遭受黑社會性質組織特別嚴重破壞的;(五)致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逃匿,或者致使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查禁工作嚴重受阻的; (六)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義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構成要件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認定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立案標準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量刑情節(jié)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貨幣罪 ·妨害國境衛(wèi)生檢疫罪 ·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罪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
![]() 何律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zhí)業(yè)14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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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057336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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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zhí)業(yè)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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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zhí)業(yè)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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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zhí)業(yè)18年 |
1779829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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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zhí)業(yè)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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