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為了擾亂社會秩序,明知沒有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威脅,卻加以編造,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而加以傳播。過失不能構成本罪。確實不知是虛假的恐怖信息而誤認為是真實的恐怖信息,或者將某種非恐怖威脅的行動誤認為是恐怖行動而加以編輯、發布,不構成本罪。至于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想制造恐怖氣氛;有的是對社會不滿,制造混亂,發泄私憤;有的是想借此向社會施壓企圖滿足自己的某種要求;有的是精神虛無聊,借之尋找畸形樂趣,等等。動機如何,并不影響本罪成立。 (三)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社會秩序,包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等秩序,公共場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眾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傳播編造的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必須具有編造、傳播之一的行為。所謂編造,是指毫無根據的、無中生有憑空捏造、胡編亂造。其結果是產生虛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實、與事實不符的信息.。所謂傳播,是指采取各種方式將恐怖信息廣泛加以宣揚、散布、擴散,以讓公眾知道.。如只是在個別親友之間加以議論,沒有廣泛散布、宣揚的,則不能構成本罪。至于編造、傳播方式,可多種多樣.。有的采取口頭方式編造、宣揚,或通過他人向外擴散等;有的采取書面方式,如在報紙、書刊、雜志、布告、標語、廣告、信件等編造、散布;有的采用電話、電視、電影、錄音、錄像、互聯網、電郵件、手機短信、傳真等現代化的信息傳播手段編造、擴散,等等。無論其方式如何,只要是將并不存在的恐怖信息杜撰出來,或者傳播出去讓不特定的公眾知道,引起了恐慌,擾亂了社會秩序,即可構成本罪。至于傳播是單個傳播,還是當眾向多人傳播;是當面傳播,還是以不當面的方式如將編造的恐怖信息通過電報、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擴散等,則不影響本罪傳播行為的認定。.。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義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認定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立案標準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量刑標準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量刑情節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走私廢物罪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私放俘虜罪 ·遺棄傷病軍人罪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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