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構成要件 |
|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犯本罪時,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的刑罰.。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家無線電管理制度。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保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國務院于 1993年9月11日制定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和研制、生產、進口無線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無線電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工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貫徹科學管理、促進發展的方針。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無線電通訊攸關人們的日常生活與社會的發展進步,任何有礙無線電通訊的行為均應受到法律的制裁。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其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站(臺),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的行為會干擾無線電通訊的正常進行.。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構成本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行為。根據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設臺(站)審批手續,領取電臺執照。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無線電設備符合國家技術標準; (2)操作人員熟悉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并具有相應的業務技能和操作資格; (3)必要的無線電網絡設計符合經濟合理的原則,工作環境安全可靠; (4)設臺(站)單位或者個人有相應的管理措施.。 設置、使用下列無線電臺(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請相應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1)通信范圍或者服務區域涉及兩個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無線電臺(站),中央國家機關(含其在京直屬單位)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2)在省、自治區范圍跨地區通信或者服務的無線電臺(站),省、自治區機關(含其在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屬單位)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由省、自治區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在直轄市范圍內通信或者服務的無線電臺(站),由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 (3)在設區的市范圍內通信或者服務的無線電臺(站),由設區的市無線電理機構審批.。 依照上述規定申請設置固定無線電臺(站)的,事先還應當經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同意。設置、使用特別業務的無線電臺(站),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船舶、機車、航空器上的制式無線電臺(站),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領取電臺執照并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設置業余無線電臺(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業余無線電臺(站)管理的規定辦理設臺(站)審批手續。位于城市規劃區內的固定無線電臺(站)的建設布局和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一安排,保證無線電臺(站)必要的工作環境。電臺呼號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編制和分配,并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國家無線電管垮理機構委托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指配。國務院有關部門指配的電臺呼號,應當抄送無線電臺(站)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經無線電管理機構指配的船舶電臺呼號,應當抄送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遇有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可以臨時動用未經批準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設備,但是應當及時向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無線電臺(站),經批準使用后,應當按照核定的項目進行工作,不發送和接收與工作無關的信號;確需變更項目的,必須向原批準機構辦理變更手續。無線電臺(站)停用或者撤銷時,應當及時向原批準機構辦理有關手續。使用無線電臺(站)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凡違反上述關于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規定的行為,均構成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行為。 自占用頻率的行為。頻率的占用必須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根據《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對于無線電頻率實行統一劃分和分配。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設臺(站)審批權限對于無線電頻率進行指配。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分配給本系統使用的頻段和頻率進行指配,并同時抄送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有關的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非經指配而占用頻率的行為即構成對無線電通訊秩序的妨害,應為法律所不許.。 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擅自占用頻率的行為,須經責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且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犯罪,否則只構成一般違法行為,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所謂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指對依法開展無線電通訊業務的無線電通信系統的接收產生有害影響,通常表現為接收性能下降、誤解或信息遺漏。 本罪屬結果犯,只有造成嚴重后果者才能構成犯罪.。所謂嚴重后果,一般是指干擾重要無線電通信系統的接收,造成重大誤解或信息遺漏,危害嚴重的;干擾無線電導航或其他安全業務的正常進行,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干擾按照規劃開展的無線電廣播電視業務,嚴重地損害、阻礙或一再阻斷廣播電視的接收,后果嚴重的;其他因干擾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如嚴重妨害公安機關對重大案犯的抓捕行動,妨害了軍事行動,等等.。。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定義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認定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立案標準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量刑標準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量刑情節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挪用公款罪 ·妨害藥品管理罪 ·騙取出口退稅罪 |
![]()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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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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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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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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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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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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