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破壞交通設施罪量刑標準 |
| 《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義 ●破壞交通設施罪構成要件 ●破壞交通設施罪認定 ●破壞交通設施罪立案標準 ●破壞交通設施罪量刑情節 ●破壞交通設施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戰時造謠惑眾罪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
![]() 朱效武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21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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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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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057336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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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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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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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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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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