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證件,而決意實施偽造、變造和買賣的心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有關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管理制度.。 (四)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為。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可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并列舉了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證件.。實踐中還應當包括居民戶口薄、臨時身份證、軍官證、武警警官證、士兵證、軍隊學員證、軍隊文職干部證、軍隊離退休干部證和軍隊職工證、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來往港澳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外國人居留證、外國人出入境證、外交官證、領事館證、海員證等在有效期內使用的證件.。 “偽造”,是指編造,捏造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以假亂真;“變造”,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對用于證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證件的姓名、年齡等事項內容進行變更;“買賣”,是指對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實行有償轉讓,包括購買和銷售兩種行為.。至于買賣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偽造或者變造的。 本罪是行為犯,且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買賣可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行為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情節嚴重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有待于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界定。實踐中一般是指偽造、變造、買賣的次數多、數量大的、非法牟利數量大的、他人使用偽造、變造、買賣的可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進行犯罪活動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等。。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定義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認定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立案標準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量刑標準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量刑情節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組織播放淫穢音像制品罪 |
![]()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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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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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海晨 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6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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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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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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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敏峰 律師 |
執行主任 執業17年 |
18501560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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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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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律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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