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于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和印章。所謂公文,一般是指國家機關制作的,用以聯系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的書面文件,如命令、指示、決定、通知、函電等。某些以負責人名義代表單位簽發的文件,也屬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書寫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謂證件,是指國家機關制作、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職務、權利義務關系或其他有關事實的憑證,如結婚證、工作證、學生證、護照、戶口遷移證、營業執照、駕駛證等.。對于偽造、變造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和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因本法或本條另有規定,不以本罪論處。所謂印章,是指國家機關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他們是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符號和標記,公文在加蓋公章后始能生效.。用于國家機關事務的私人印鑒、圖章也應視為本款所稱印章。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種假的公文、證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證件或印章的情況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復印、偽造另一假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偽造或制作,又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經批準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權簽發公文、證件的負責人的手跡簽發公文、證件的,亦應以偽造論處。 所謂變造,則是對真實的公文、證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進行加工、改制,以改變其真實內容。 所謂買賣,即對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印章實行有償轉讓,包括購買和銷售兩種行為。至于買賣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實的,也可以是偽造或者變造的。。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義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認定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立案標準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量刑標準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量刑情節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違令作戰消極罪 ·非法經營罪 ·遺棄武器裝備罪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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