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搶奪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公私財產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至于搶奪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為了自己享有而搶奪,為了幫別人而搶奪,不管犯罪的動機如何,只要行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就具備了搶奪罪的主觀要件.。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在此點上本罪與搶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屬單一客體.。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一般的財物,如金錢、物品等,不包括槍支、彈藥、公文、證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則不構成本罪。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搶奪行為必須公然進行,但不是指必須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面前實施搶奪行為,而是指公開奪取財物,或者說在被害人當場可以得知財物被搶的情況下實施搶奪行為。搶奪行為是直接奪取財物的動機,即直接對財物實施暴力而不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暴力;實施搶奪行為的,被害人可以當場發覺但來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脅迫不敢抗拒.。這是搶奪罪與搶劫罪的關鍵區別。即使行為人奪取財物的行為使被害人跌倒摔傷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搶劫罪;對傷害與死亡結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視情況從一重論處或者與搶奪罪實行并罰.。但是,如果行為人攜帶兇器搶奪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奪取的對象必須是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如果搶奪財物的數額不大,就不以犯罪論處;如果故意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則不成立搶奪罪,而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搶奪罪定義 ●搶奪罪認定 ●搶奪罪立案標準 ●搶奪罪量刑標準 ●搶奪罪量刑情節 ●搶奪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資危罪} ·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 ·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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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98297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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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海晨 律師 |
法學碩士 執業26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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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乾溶 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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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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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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