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搶劫罪量刑標準 |
|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定義 ●搶劫罪構成要件 ●搶劫罪認定 ●搶劫罪立案標準 ●搶劫罪量刑情節 ●搶劫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組織越獄罪 ·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代替考試罪 |
![]() 李力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5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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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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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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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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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6198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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