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量刑情節 |
| 過失投毒罪與投毒罪的界限 過失投毒罪與投毒罪,都是以投毒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體要件、犯罪手段是相同的。二者的區別是: (1)投毒罪是故意犯罪,過失投毒罪是過失犯罪,二者對危害結果的態度是根本不同的。 (2)過失投毒罪在客觀上以造成法定的嚴重后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未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不構成犯罪。投毒罪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為,不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都作犯罪處理.。 (3)投毒罪有既遂、未遂之分,過失投毒罪是過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4)主體要件責任年齡不同。投毒罪年滿14周歲即可構成,過失投毒罪年滿16周歲才負刑事責任。.。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義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構成要件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認定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立案標準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量刑標準 ●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票據詐騙罪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戰時違抗命令罪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窩藏、包庇罪 ·尋釁滋事罪 |
![]()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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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6198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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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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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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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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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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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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