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破壞軍婚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至于行為人原來有無配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現役軍人與其他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也應以本罪論處。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破壞軍人婚姻關系的故意。就是說行為人必須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結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確實不知道,由于現役軍人的配偶隱瞞事實真相以致受騙而與之結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構成的主觀要件,不能按本罪處理。但是對他們的非法同居關系或婚姻關系,應依法予以解除。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 現役軍人,是指有軍籍的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人,不包括轉業軍人、復員退伍軍人、殘廢軍人、人民警察,以及在軍事部門、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工作但沒有軍籍的工作人員。 對軍婚所保護的范圍,按照刑法的規定僅限于配偶,而不包括婚約關系。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關系的確立以結婚登記為標準,訂婚并不是結婚的必要前提條件,也不是建立婚姻家庭的必經階段,婚約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謂現役軍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現役軍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現役軍人的妻子.。至于配偶是否為現役軍人,則不影響本罪成立.。現役軍人的配偶,僅指與現役軍人進行了結婚登記從而締結了婚姻關系的人。其不包括僅與現役軍人有著某種婚約關系的“未婚夫”及“未婚妻”.。與現役軍人登記了結婚即屬其配偶,至于是否同居或生活在一起,則在所不論。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所謂同居,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在一定時期內公開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為。它以兩性關系為基礎,同時還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經濟關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關系.。其既不同于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也不同于暗地里自愿發生性行為沒有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的通奸行為。與現役軍人的妻子形成事實婚姻屬于與之結婚的范疇,構成本罪。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奸,從立法本意上講則不能認定為犯罪。 所謂結婚,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采取欺騙手段騙取結婚登記或者雖未登記但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實婚姻的行為.。。 ●破壞軍婚罪定義 ●破壞軍婚罪認定 ●破壞軍婚罪立案標準 ●破壞軍婚罪量刑標準 ●破壞軍婚罪量刑情節 ●破壞軍婚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過失損毀文物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
![]()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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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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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7761982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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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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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執業1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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