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侵犯通信自由罪構成要件 |
| (一)主體 侵犯通信自由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侵犯通信自由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動機,可能包括泄憤報復、嫉妒心理、竊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動機、集郵需要等,無論何種動機,不影響侵犯通信自由罪成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通信自由,指與他人進行正當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是公民個人寫給他人信件,其內容不經寫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開的權利。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公民的信件,包括電報、信函等文字郵件,但不包括匯款、包裹、書籍紙包等郵件,也不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之間來往的函件。 (四)客觀方面 侵犯通信自由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隱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點加以隱藏,不交給被害人的行為。所謂毀棄,是指故意丟棄、撕毀、焚毀信件的行為.。以上兩種行為的結果,都是使收信人無法收到信件。而行為人并不意圖知曉信件內容,沒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權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非法開拆是指擅自開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內容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影響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種行為表現往往同時具有,但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行為,情節嚴重的,就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隱匿、毀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次數較多,數量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妨害,或者身體、精神受到嚴重損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離異等嚴重后果的,非法開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內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 ●侵犯通信自由罪定義 ●侵犯通信自由罪認定 ●侵犯通信自由罪立案標準 ●侵犯通信自由罪量刑標準 ●侵犯通信自由罪量刑情節 ●侵犯通信自由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隱瞞境外存款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盜伐林木罪 |
![]() 楊晗璐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學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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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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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志強 律師 |
執業23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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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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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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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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