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 |
|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義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標準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情節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綁架罪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逃稅罪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
![]()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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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強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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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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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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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乾溶 律師 |
主辦律師 法學碩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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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賢柏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555175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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