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險詐騙罪量刑標準 |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相關情節的理解 1、追訴標準(數額較大)[1.數額較大參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六條]: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尚無明確規定,實踐中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關于詐騙罪的量刑規定。具體金額由各省決定。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尚無明確規定,實踐中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關于詐騙罪的量刑規定。具體金額由各省決定。。 ●保險詐騙罪定義 ●保險詐騙罪構成要件 ●保險詐騙罪認定 ●保險詐騙罪立案標準 ●保險詐騙罪量刑情節 ●保險詐騙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破壞交通工具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搶劫罪 ·軍人叛逃罪 |
![]()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057336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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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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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舂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8年 |
1826197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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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國開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5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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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義園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0年 |
13061416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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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律師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4年 |
1305226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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