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量刑標準 |
| 《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一十三條 【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 ●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定義 ●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構成要件 ●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認定 ●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立案標準 ●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量刑情節 ●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冒名頂替罪 ·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 ·抗稅罪 |
![]() 黃曉棟 律師 |
法學學士 執業14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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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燕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18951945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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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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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5955028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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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師 法學碩士 執業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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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逸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
13016625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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