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量刑標準 |
| 《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貨幣并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定義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構成要件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認定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立案標準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量刑情節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故意損毀文物罪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
![]() 陳建青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5年 |
185679063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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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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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3057336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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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洋洋 律師 |
副主任律師 執業15年 |
14751692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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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呂超 律師 |
執業14年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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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春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20年 |
13770831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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