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偽造貨幣罪的認定 |
| 本罪為行為犯。一般說來,行為人只要出于故意實施了偽造貨幣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但這并不是說一定就構成犯罪,這是因為任何違法行為包括偽造貨幣的行為只有達到一定危害程度時才能構成犯罪.。 行為人實施偽造貨幣犯罪行為后,通常還會繼續實施其他相關行為,從而觸犯其他罪名,如行為人出售或運輸其偽造行為人使用其偽造的貨幣騙購財物、行為人走私其偽造的貸等,其行為分別又觸犯了出售或運輸偽造的貨幣罪、詐騙罪、走私偽造的貨幣罪。對此應定一罪還是定數罪然后實行數罪并罰呢?根據本法第171條第3款之規定,偽造貨幣并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偽造貨幣罪從重處罰。出售、運輸的貨幣,在這里應是指為偽造者自己所偽造的,即出售或運輸所指向的假幣與偽造的假幣乃是同一宗假幣。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偽造行為與出售或運輸行為才存在著吸收與被吸收的關系.。此時出售或運輸行為乃屬于偽造行為的繼續,是偽造行為的一種后繼行為,這種后繼行為是前行為即偽造貨幣的行為發展的自然結果。因為偽造者要達到其目的,一般要伴隨著運輸或出售的過程,因此,對這種后繼行為,應被主行為即偽造貨幣的行為所吸收,不再有其獨立的意義,定罪只按偽造貨幣罪進行,在量刑上則作為二個從重情節予以考慮.。如果偽造貨幣或者運輸或者出售的不是自己偽造的那宗貨幣,此時,運輸、出售假幣的行為與偽造貨幣的行為沒有必然的聯系,從而不存在吸收與被吸收關系,對此,應當分別定罪,再實行并罰。。 ●偽造貨幣罪定義 ●偽造貨幣罪構成要件 ●偽造貨幣罪立案標準 ●偽造貨幣罪量刑標準 ●偽造貨幣罪量刑情節 ●偽造貨幣罪司法解釋 ●相關罪名: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
![]() 史微微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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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向陽 律師 |
副主任 |
13147094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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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慶磊 律師 |
副主任 法學學士 |
18056899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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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法學學士 執業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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