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債權人的撤銷權的行使 債權人的撤銷權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在訴訟上行使。之所以要求以訴訟的形式行使,是因為撤銷權對于第三人利害關系重大,應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查債權人撤銷權的主體,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避免濫用債權人的撤銷權,達到債權人的撤銷權制度的立法目的。 在債權為連帶債權的情況下,所有的債權人可作為共同原告主張債權人撤銷權,也可以由其中的一個債 ·債權人撤銷權的主體 債權人撤銷權的主體,是指因債務人的行為而使債權受到損害的債權人。如果債權人為多數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債權人的撤銷權,也可由每個債權人獨立行使。不過,因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目的在于保障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所以,每個債權人行使債權人的撤銷權將對全體債權人的利益發生效力。 確定債權人撤銷權的主體是否合格,關鍵在于確定哪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因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系無償行為抑或有償行為而有不同。在無償行為場合,只需具客觀要件;而在有償行為的情況下,則必須同時具備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 1.客觀要件 (1)須有債務人的行為 所為債務 ·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概念 債權人的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所為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債權人的撤銷權起源于羅馬法,名為廢罷訴權,因它為保列斯所創設的概念,故又稱為保列斯訴權(actiopauliana)。后世許多法律都繼受了它。我國法亦承認這一制度(《合同法》第74、75條)。   ·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和種類(269) 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和履行前,依照約定向對方支付的一筆金錢。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的種類主要有: 1.違約定金。 是指交付定金的當事人若不履行債務,接受定金的當事人可以予以沒收的定金。我國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