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對高空墜物解釋是什么? 法律對高空墜物解釋是什么?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并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于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為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系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采用無過錯原則有利于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
·
夫妻雙方另一方去世財產怎樣分我國《繼承法》第二十 夫妻雙方另一方去世財產怎樣分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由此可見,夫妻一方死亡,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才可認定為死亡方的個人財產。二、哪些財產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
·
一、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權規定內容有哪些? 一、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權規定內容有哪些?房屋租賃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租人在什么情況下享有租賃合同的解除權,司法解釋第七條做了規定,即:“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按照這個規定,出租人的解除權的產生條件是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出租人要求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符合這個要求,
·
同居多久就被認定事實婚姻 同居多久就被認定事實婚姻我國沒有同居多久就構成事實婚姻的法律規定,只是有個時間界限,以1994年2月1日為界限: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二、同居關系是否受法律保護?同居關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不受法
·
對于丈夫在婚內構成的重婚罪多久無效 一、對于丈夫在婚內構成的重婚罪多久無效?法律對重婚罪的處罰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此重婚罪的追訴時效為5年。也就是說重婚罪在經過了5年之后就不能再進行處理。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五)如果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