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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遺產.勞動工傷.公司.法律顧問.合同.債權債務.投資.金融保險.期貨證券.房產.建筑工程.土地糾紛.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訴訟.知識產權.專利商標.海商海事.涉外法務.國際貿易 |
| ·為逃避債務將財產轉家人名下,能執行家人名下財產嗎? 按照金融機構登記的賬戶名稱判斷權利人系執行階段的形式審查內容,該認定并非不可推翻。尤其是在執行異議之訴中,被執行的財產在案外人名下,但該財產權利來源是否合法應當納入審查范圍。本案債務人對于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應當是清楚和明知的,在此情況下,任由債務人將夫妻共同財產轉至家人名下,應屬逃避債務、規避執行的行為,法院綜合本案全部事實和雙方的特殊關系,對家人賬戶凍結后其要求排除強制執行的請求不予支持。求排除強制執行的請求不予支持。 ·投保人未按時交納保險費,保險公司可否以此拒賠? 在投保人未按時交納保險費是否導致保險人可據此免于賠償的問題上,審判實踐中是存在爭議的。應當從超過約定交費時限的期間長短、是否符合合同中止的法定或者約定事由以及保險人是否已經獲得合同解除權并予以行使等因素,結合最大誠信原則進行綜合認定。當前,大多數法院基于保護弱勢群體利益之因素傾向于支持投保人在續交保費后恢復保險合同效力,由此獲得事故賠償。但也不乏有些法院出于維護合同公平的考量,支持保險公司免于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 ·當事人約定與爭議無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有效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現行《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的范圍除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也可以選擇其他法院管轄,但必須是與案件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包括原 ·患有精神病的無勞動能力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前一直未參加工作,現因交通事故致殘,侵權人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傷害已經遭受了嚴重的肢體痛苦,且人的生命價值并無本質上的區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人。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該規定對殘疾賠償金的賠償并沒有規定例外的情形。因此,殘疾賠償金的計算與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前是否具有勞動能力并無 ·上班時間擅自外出,返崗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 員工在上班期間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外出,在返回工作崗位途中發生涉案交通事故,屬于工作時間內擅自離崗,仍屬上班期間,不屬于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而死亡,也不能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的范疇。人社局適用前述條例的規定認定員工因涉案交通事故導致的死亡不屬工傷,也不視同工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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