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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措施的類別包括哪些
行政強制措施的類別包括哪些一、執行性強制措施執行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針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義務的相對人,為促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所采取的強制措施,又可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甚至直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其實,行政強制執行與其說是一種行為,倒不如說是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行政主體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直接作用于相對人,以確保義務內容的實現。對這種行政強制措施,法律也有主體、方式、程序和時限等要求。行政強制執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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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還會有案底嗎? 犯罪中止還會有案底嗎?犯罪中止還可能會有案底,如果嚴重,中止犯會被判刑,這樣就有案底,但是會從輕或者減輕刑罰,但是如果造成嚴重后果,情節顯著輕微,也是有可能不判刑的。犯罪分子中止犯罪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例如對被害人的同情或憐憫、內心的譴責、突然悔悟、對受刑事制裁的恐懼等等,無論何種動機,只要中止犯罪出于自己的意愿都可成立犯罪中止。刑法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我國刑法中規定,如果當事人在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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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應當如何處罰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應當如何處罰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應當如何處罰走私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故意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通過各種方式運送違禁品進出口或者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第153條的規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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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什么
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什么一、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什么以行政行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為標準,行政行為可分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所謂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無論采取何種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為。所謂要式行政行為,是指必須具備某種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為。二、什么是要式行政行為(一)要式行政行為的含義是指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具備某種方式或形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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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金額認定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合同詐騙罪的金額認定標準是怎么規定的?合同詐騙罪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為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數額巨大”為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為5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較大”為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數額巨大”為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為200萬元以上。二、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