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故意傷害死亡未成年有哪些賠償 故意傷害死亡未成年有哪些賠償?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 ·審查起訴期限通常多久? 一、審查起訴期限通常多久?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 ·有管轄權的法院是否可以移送管轄? 有管轄權的法院是否可以移送管轄?可以移送管轄,但對于幾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情況并不需要移送管轄,這是因為擁有管轄權的多個法院都可以管轄,原告可以向任一個法院提訴訟請求,兩個法院都提起訴訟請求的,按立案先后算。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次數的規定是什么? 一、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次數的規定是什么?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次數的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二、相關規定補充偵查的情況有 ·一、酒駕與醉駕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一、酒駕與醉駕的區別主要有哪些?(一)認定標準不同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的相關規定,對酒后駕駛的標準幅度是: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20mg。其中:1、飲酒駕駛的幅度標準是,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在大于等于20mg,小于80mg之間,即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20mg≤飲酒駕駛酒精量2、醉駕的幅度標準是,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在大于等于80mg。(二)兩者處罰標準不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