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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事實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雖然我國對企業用工規定要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還有很多企業違背勞動合同法,與勞動者產生事實勞動關系。當勞動者與企業發生勞動糾紛時,沒簽勞動合同的人和簽了勞動合同的人相比更吃虧,這種勞動者很大程度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那什么是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如何認定呢?下面我們為您一一解答。一、什么是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訂立書面合同,勞動者在履行勞動權利和義務時一種既成事實,客觀存在的勞動關系。大體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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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備案發行人有什么要求 私募基金備案發行人有什么要求一、私募基金備案發行人在企業申請掛牌環節,對中介機構核查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情況有何具體要求?自本監管問答函發布之日起申報的企業,中介機構須核查是否存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及其是否遵守相應的規定:1、若申請掛牌公司或申請掛牌公司股東屬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的,請主辦券商及律師核查其是否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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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的賠償范圍是怎樣的? 締約過失的賠償范圍是怎樣的?一、締約過失的賠償范圍是怎樣的?締約過失的賠償范圍包括固有利益和信賴利益,不同的利益又有不同的范圍。合同不成立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比較明顯,由其承擔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也易被大多數人接受。審判實踐中亦較易掌握,做出合理合法的裁判。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權法共同保護的對象,它與正在締結的合同本身無關,它是相對獨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無法恢復,因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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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生死條款有法律效力嗎 勞動合同的生死條款有法律效力嗎?公司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在經營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不屬于公司的責任范圍。”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訂立的“生死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工人應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勞動合同中的“生死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88)Mintazi1號”反應在雇傭合同應嚴格執行勞動保護的規定法律”規定:“工傷是不負責任”是一個違反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被視為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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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了嗎
試用期可以隨時辭職了嗎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斗▌趧雍贤返谌邨l: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試用期公司可以終止合同,但是要有正當理由。《法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