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外國收養人提交的申請材料 外國收養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1、跨國收養申請書;2、出生證明;3、婚姻狀況證明;4、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5、身體健康檢查證明;6、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7、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跨國收養子女的證明;8、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人的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于照顧兒童的特點等。 依據指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號發布) 第四條外國 ·送養人提交的資料 一>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號發布) 第五條送養人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被收養人的戶籍證明等情況證明,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有關證明材料:(一)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經離婚的)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和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 ·涉外收養的審查和公告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號發布)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送養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認為被收養人、送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將符合收養法規定的被收養人、送養人名單通知中國收養組織,同時轉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為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制件; ·涉外收養協議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號發布)第九條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收養協議。協議一式三份,收養人、送養人各執一份,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時收養登記機關收存一份。書面協議訂立后,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涉外收養登記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號發布)第十條收養關系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填寫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登記申請書并提交收養協議,同時分別提供有關材料。收養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中國收養組織發出的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二)收養人的身份證件和照片。送養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出的被收養人已被同意收養的通知;(二)送養人的居民戶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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