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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拍賣的原則 任意拍賣是依照民法的規定,把物品在公開場合下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賣,賣給最高出價人的一種買賣活動,任意拍賣的目的是換價,即把物品換成貨幣,不一定與債務有關系。任意拍賣的原則: (一)禁止違法拍賣 違法拍賣是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明顯或不明顯地違反法律規定。違法拍賣行為,一是指拍賣違禁品的行為,如出售國家明令禁止交易的軍火、毒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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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與勞務分包的五個區別 1、勞務分包與工程分包兩者涵蓋的范圍不同 分包合同的內容或者標的不同是兩者之間最主要的區別。勞務分包的內容僅為工程施工中的勞務部分。工程分包則包含完成專業工程的所有工作包括提供專業技術、管理、材料的采購等等。工程分包的內容一定包含勞務內容,勞務分包在工程范圍內只是工程分包內容的一部分。 2、法律對勞務分包和專業工程分包的管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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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異同 一是犯罪目的和罪過形式相同。這是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在主觀方面上的相同之處。即兩罪的目的都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并且都是直接故意犯罪。此案被告人的目的就是“抓賭弄錢”,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惡劣目的昭然無疑。 二是侵犯的客體基本相同。這是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重大相同之處。兩者同屬侵犯財產罪。搶劫罪所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敲詐勒索罪也表現為侵犯復雜客體。即搶劫罪以同時侵犯公私財產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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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的認定 (一)本罪的既遂與未遂和中止。 犯罪既遂是指某一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具體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實踐中,有的人認為只要綁架行為實施完成,即構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認為應當以是否實際取得財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為判斷既遂行為的標準。筆者認為,評判既遂未遂不能簡單地從犯罪行為的客觀表現形式上機械地分析,綁架罪客觀行為應當視為單一行為而不是雙重行為,應當以綁架行為是否已實際控制了被害人質,并將其置于自己實際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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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兩罪均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且剝奪方法基本相同,即以綁架、拘禁形式進行,行為中也可以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但兩罪也存在一定區別: (1)犯罪目的不同。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為了索要自己的財物,以實現自己的合法債權,而不是想將他人財物占為己有。而綁架罪則是將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特別是綁架罪行為人主觀上包含著可能傷害、甚至殺害被綁架人的故意,從而迫使被勒索者為被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