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chǎn).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chǎn).建筑.交通.醫(y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chǎn)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chǎn).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chǎn).建筑.交通.醫(y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chǎn)權.海事.涉外.國際貿(mào)易 |
| ·債的概念 債,作為民法上的概念,重要的有合同關系、因無因管理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因不當?shù)美颠€產(chǎn)生的關系和因侵權行為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 合同系因當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實踐意思自治的理念,它所保護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信賴和期待。 因管理制度旨在適當界限“禁止干預他人事務”與“獎 ·債的發(fā)生原因 債的發(fā)生原因,是指債產(chǎn)生的法律事實。它包括以下幾種: 一、合同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xié)議。它產(chǎn)生債的關系,是合同債。合同是產(chǎn)生債的最常見的最重要的原因。 二、締約上的過失 締約上的過失,是指 ·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 根據(jù)責任人的義務是提供財物還是提供勞務,債可分為財物債務和勞務債務。 區(qū)分財物債務和勞務債務的意義在于: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財物債務可適用強制履行方式,勞務債務則不宜適用強制履行方式。 ·主債與從債 根據(jù)兩個債之間的關系,債可分為主債和從債。 區(qū)分主債與從債的法律意義在于:從債對主債起著擔保作用,從債的效力決定于主債的效力,它隨主債的存在而存在,隨主債的終止而終止。 ·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 根據(jù)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債可分為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簡單之債,是指債的標的是單一的,當事人只能從該種標的履行并沒有選擇余地的債,所以又稱不可選擇之債。選擇之債是相對于不可選擇之債而言的,是指債的標的為兩項以上,當事人可以從中選擇其一來履行的債。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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