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對緩刑犯也應適用減刑 目前減刑制度只適用監獄中的服刑犯,建議緩刑犯有重大立功表現,也實行減少考驗期限制度,讓其早日恢復正常人的生活。 由于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節輕微,悔罪態度好,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其中,相當一部分是過失犯罪。對緩刑犯不能實行“一刀切”,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實行減少考驗期限制度,有利于激發緩刑犯的積極性。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少考驗期限:(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的;(二)向公 ·減刑的程序 根據刑法第79條的規定,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減刑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原判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其中無期徒刑犯的減刑建議書由所在監獄、勞改隊提出,需先報省級司法廳(局)審查同意后再提出。 (2)有減刑案件管轄權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 ·緩刑犯減刑應由哪一級單位申報? 緩刑不是一種單獨的刑種,僅是刑罰具體運用中的一項制度,對緩刑犯減刑是減輕原來所判處的刑罰,同時相應縮減其緩刑考驗期。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11月12日給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對緩刑犯減刑應由哪級單位申報的電話答復》中指出,緩刑犯的減刑,應由負責對其考察的單位或者基層組織,向公安機關提出意見,經公安機關審查后,提請當地(緩刑考察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其中判處拘役宣告緩刑的由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裁定,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由當地中級人民 ·不該忽視緩刑犯的減刑 司法實踐中,對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很少適用減刑,原因:一是法無明文規定。我國刑法在緩刑與減刑章節中均沒有對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予以減刑的明確規定,“兩高”也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二是認識不相一致。有人認為,緩刑是一種附條件地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原本就在社會上執行刑罰,減與不減對其人身自由和其他待遇并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故無須對被判緩刑的犯罪分子減刑。三是操作上有難度。在操作過程中執法部門不能形成統一意見,難以實施。 筆者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 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兩年之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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