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 |
| 婚姻.遺產.勞動.公司.合同.債權.投資.金融.房產.建筑.交通.醫療.索賠.刑事辯護.行政.知識產權.海事.涉外.國際貿易 |
| ·對累犯從重處罰的原理 1、人身危險性說 該說認為,累犯與初犯相比,其在客觀上造成的危害并無不同,因而從社會危害性上無從說明累犯從重處罰的根據;累犯者在初次犯罪接受刑罰后,國家和社會期待其能有所悔改,改惡向善,然而竟然違背了社會期待再次犯罪,充分說明累犯者較初犯者具有更強的人身危險性,基于特別預防的原理,自然規定較嚴重的法律后果。 如我國有學者認為,犯罪人在一定時間內又犯性質比較嚴重的犯罪,這表明其人身危險性大,應當判處較重的刑罰,才能有效對他 ·未成年人再犯不宜成立累犯 我國現行累犯制度,從罪行條件、時間條件、刑度條件、主觀條件等方面來限定累犯的范圍,并未對累犯的適格主體作特殊要求,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未成年人可以構成累犯,不但從重處罰,而且不得適用緩刑和假釋。筆者認為,這與立法原意相去甚遠,也與刑法所體現出的保護未成年人的整體精神相違背?! ?.從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來看,未成年人在受刑罰處罰后再次犯罪,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未成年人初犯固然要大。但其終究不是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發育尚未成熟,辨別是非和控 ·危害國家安全的累犯在構成條件上與一般累犯有何不同? 危害國家安全的累犯是指,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累犯與一般累犯的區別: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實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就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 ·累犯在連續犯中的適用 連續犯是指連續數個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即行為人基于同一行為或概括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相同的數個行為,觸犯同種罪名的犯罪。連續犯又有幾種情況:1、每一行為可以單獨構罪的;2、單個行為不構罪的,但這些行為的部分或總和構成犯罪的。對于前者情形適用累犯條款時,比較容易處理,按照連續犯第一次犯罪行為時間計算期限。但對于后者的期限計算,學術上也是有分歧的,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我們應按照后罪犯罪行為開始時間計算。另一種觀點便是我們應從可構成犯罪 ·累犯的適用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的時間內又犯被判處一定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情形。累犯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前罪和后罪有一個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后兩罪都是過失犯罪,不能構成累犯;(2)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都是有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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